劳动合同法》焦点问题解读及企业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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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焦点问题解 读及企业实务应对 焦点问题解读 一、必备条款的变化(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作了以下一些变化: (一)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 1、增加了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原因是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 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原因是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社会保险必备条款的原因,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为了做好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条款的落实,《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 (二)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 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原因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 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另外,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缔约过失责任。 未载明必备条款的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过渡期内制作好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 在必备条款外,还应当约定一些什么条款更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1)试用期、培训、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竞业限制、违约金条款、离职工作交接条款; (2)约定规章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条款; (3)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送达条款; (4)可约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会按照调整的岗位适当的调整,岗变薪变条款。 (三)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和地点设定技巧 1、《劳动合同法》把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列入必备条款,要求双方必须对该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会造成合同无效。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要求,如工作岗位、劳动的数量、质量、工作任务等。工作地点主要涉及到异地用工或临时外派问题,相关待遇及调整的约定。同时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不得设定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安排的免责条款。 2、在实际操作中,工作内容的设定要考虑2个方面的利弊:(1)如把工作内容设定太宽泛,则不利工作考核,也不利于不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操作;(2)如把工作内容设定太具体,则很难在同类岗位进行职位的变动。工作地点的设定则尽量考虑可能发生的变动。 二、试用期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三十七条、八十三条) (一)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1、试用期期限(第十九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有关试用期适用(第十九条第三款)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3、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第十九条第二款)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工作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化,或者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一次”从2008年1月1日后开始计算。 4、试用期工资的规定(第二十条) 旧法: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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