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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确保新税法的顺利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已由国务院于2007年12月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实施达14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老税法)将退出历史舞台。为了帮助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熟悉掌握新税法、正确运用新税法,苏州市地税局结合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老税法比较分析,对新税法有关纳税人、税率、收入总额、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源泉扣缴、征收管理等内容进行详细介绍。希望本书能给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的工作带来一定的帮助。
由于本书涉及内容较多,政策性又强,加之编者水平有限,编写时间紧,本书中不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请予以批评指正。
在今后政策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的规定,请按新规定执行。
编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新老企业所得税法对照读本
目录
第一章 纳税人比较
第二章 税率比较
第三章 收入比较
第四章 税前扣除项目比较
第五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比较
第六章 应纳税额计算比较
第七章 税收优惠比较
第八章 特别纳税调整比较
第九章 税收征管比较
第十章 其他项目比较
附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照表
第一章 纳税人比较
第一节 新老税法有关纳税人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即纳税主体。
一、新税法有关纳税人的规定
(一)纳税人概念
新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目前对其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分类
为了有效行使我国的税收管理权,根据企业登记注册地以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不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根据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三)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只负有有限纳税义务。
根据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老税法有关纳税人的规定
(一)纳税人概念
根据老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自2001年1月1日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的分类
老税法根据企业经济类型的不同,确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⑴国有企业;⑵集体企业;⑶私营企业;⑷联营企业;⑸股份制企业;⑹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三)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根据老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的境内外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纳税人负有全面纳税义务。
第二节 新老税法纳税人的差异比较
总体上来说,新税法有关纳税人的界定比老税法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从纳税人的内涵和外延来看,均有较大的变化。
一、纳税人的内涵比较
从纳税人的内涵比较来看,新税法主要实施法人税制。对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由居民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由总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单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老税法以是否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确定纳税人的标准。即凡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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