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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 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 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 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 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 子公司。 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 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 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 “保本”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 — 1 — 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 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 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 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 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 人,或者同 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 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 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 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 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 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 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 发行; (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 — 2 — 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 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 资产管理合同。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 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 以下情形: (一)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 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 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 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二)未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 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三)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 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四)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 1 3 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 倍,其 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 倍; (五)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结构化 资产管理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六)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未包含 “结构化”或 “分 级”字样; (七)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 — 3 — 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即 “一对多”)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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