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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劳动者的工伤与损害赔偿文档

交通事故中劳动者的工伤与损害赔偿 2004年5月份前后, 国家连续颁布实施了三个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它们分别是2004 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个规范性文件的联袂出台, 不是偶然的, 而是呼应了新一届政府强调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 和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1 巧合的是, 笔者最近接触到了一起交通事故工伤案件, 与这三个规范性文件均直接相关。该案大致如下: 某公司的员工韩某和李某受公司指派, 于2004年4月24日驾驶公司车辆出差, 2途中车辆撞上公路隔离栏, 车辆损坏严重, 三人也不同程度地受伤, 其中李某的伤势严重, 可能致残甚至死亡。道路交通执法部门认定, 此次交通事故系由驾驶人韩某操作不当所致, 韩某应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该公司请求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该案情节无论如何说不上复杂, 但是, 围绕着相关各方的人身、财产损害及赔偿, 可以问出许多问题, 而且似乎都不是易于回答的, 这些问题主要为: 1. 两名员工所受的人身伤害, 并非发生在工厂、办公室等人们通常理解的劳动或工作场所, 而是发生在出差途中, 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2. 驾驶者韩某操作不当, 如系过错, 其人身损害是否不属于工伤, 相应地, 用人单位或法定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责任是否可以免除? 3. 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了工伤赔偿责任之后, 是否仍需承担员工人身伤害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4. 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后, 对公司车辆、高速公路隔离栏等财产损害是否仍须承担责任? 5. 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 是否需要对毁损的高速公路隔离栏等财产损害承担责任? 6. 李某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 如果驾驶者韩某有过错, 是否可以同时向韩某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这些问题, 涉及工伤、交通安全等立法中所采用的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雇主对雇员致人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竞合等法律方面。针对上述案件涉及的这些法律方面, 本文试图作一些简要分析和论述。这些法律方面, 在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论述不奢求为人完全认同, 只求暴露问题, 并尽可能摆明相关的意见, 以使有兴趣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 有所参照。 第二部分 工伤及工伤赔偿的无过错责任 一. 工伤概念 工伤, 也称职业伤害, 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工作、执行职务相关的活动, 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人身伤害, 包括负伤、致残、死亡或患职业疾病等。简言之, 工伤即“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工伤保险是劳动法上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3 二. 工伤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其理论依据 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 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不仅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 而且是指以过错做为归责的最终要件, 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侵权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简言之, 有过错, 有责任; 无过错, 无责任; 过错多大, 责任多大。这是我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一般归责原则。 2.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实质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 它是指若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侵害是由加害人所致, 而受害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该原则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3. 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只要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 无过错的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4. 公平责任,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后果均无过错, 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 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 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适当补偿。其实质是在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 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分担损失。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益案件, 不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4 当前, 对于工伤保险赔偿, 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所谓工伤赔偿的无过错原则, 即无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他人还是自己, 受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 这种补偿是无条件的, 而不管劳动者个人是否有过错。 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 加重了雇主的责任, 有利于保护经济与谈判地位相对弱小的雇员, 体现了劳动法保护弱者、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思想。该原则有一系列完整的支撑理论和理由, 主要如下: 1. 劳动者劳动环境的危险性, 即人与机器相比总是处于相对弱小的地位, 劳动者受到伤害是难免的; 2. 劳动者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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