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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师
必备法律法规知识一:劳动法律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讲座大纲
基本概念与框架
具体法律规定
实操要点
疑难问题解析
案例
本次课程设计法律: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社会保险法》
《就业促进法》
法律规定:
《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包括:
一、促进就业
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工资
五、劳动安全卫生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培训
八、社会保险和福利
九、劳动争议
十、监督检查
十一法律责任
注意:
劳动法作为框架性法律,第一次成体系的搭建出劳动法律所应当包括的框架。
从未有“新、旧”劳动法之说。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07年6月29日通过,并予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包括:
劳动合同的——
订立
履行变更
解除终止
特别规定
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案例:邓小姐与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邓小姐于2004年2月进入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公司董事长秘书。2006年7月,由于个人原因,邓小姐辞职离开了公司。
2007年11月初,公司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又重新聘请邓小姐到公司负责一个并购项目,约定由公司先一次性支付邓小姐年薪25万元,邓小姐对外职务为公共关系总监,其任职期间,只需要直接向公司总裁及副总裁等人汇报工作即可。公司不负责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也不对其考勤。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07年12月中旬,公司通过个人账号一次性打给邓小姐25万元整的劳动报酬。
2009年4月5日,公司人事部门发邮件通知邓小姐:由邓小姐负责的并购项目已经完成,原定期限一年的咨询顾问服务经延长后也相应终止,公司另外一次性支付邓小姐经延长后的半年的服务费12.5万元。
邓小姐认为自己与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要终止服务也应双方协商一致解决,公司不能说终止就终止,于是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提出了以下仲裁请求: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自2008年2月起至恢复之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订立时间
1、劳动合同的订立
(3)未及时订立后果
拒签的处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的订立
(4)订立
法定条款(必备):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三种);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4)订立
约定条款(可备):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5)注意事项1:试用期
法条链接: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劳动合同的订立
(5)注意事项1:试用期
法条链接: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劳动合同的订立
(5)注意事项1:试用期
案例:
2008年8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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