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规则.pdfVIP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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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北京京市市会会计计从从业业资资格格考考试试管管理理工工作作规规则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 法》 (财政部令第73号)、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 (财会 [2013]19号)、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京财会 [2013]1023号)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科目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   第三条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 则。    (一)北京市财政局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考 试工作。具体包括:   1.制定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 关要求、报名条件等考试政策;   2.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3.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4.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5.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统一格式和有关要求,印制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   6.组织巡视,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 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7.建立全市会计人员信息资料数据库。    (二)区县财政局按照北京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包括:   1.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与资格审核;   2.具体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与证书发放工作;   3.组织宣传并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各项政策。   第二章 考试报名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以及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财政局 确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时间、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时 长、考试题型以及合格标准,并将考试政策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报考人员应当按公布的报考时间及相关要求,登录北京 财政网站 (www.bj )进行网上报名、缴费。   报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会计从业资格考 试不安排补报名。   第六条 报考人员应当在报考时一次性填报所有三门考试科目。   第七条 因有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 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 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 考试,由北京市财政局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 由北京市财政局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北京市价格管理部门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收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考务 支出由财政预算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北京市财政局与区县 财政局应根据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条 北京市财政局根据考点设置以及考点考场安排情况进行 考场编排工作,并于考试前向报名成功的人员开通登录网站自行打 印准考证功能。   第三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按区县设置考区,考区下设考点。 考点由各考区按市财政局统一要求安排确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考点和考场的设置应按照便利、集中的原则,根据报 考人数及分布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考点及考场应当安全、安静,宽敞明亮,具有良好的 通风性能,并具有防热、防火、防电击等保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 能力。   第十四条 考点应当有独立的电子考场、服务器机房 (机柜)、 考务办公室、应考人员候考区、卫生间等。   第十五条 考点应当配置考试服务器、考试计算机、备用计算 机、不间断电源、局域网络等无纸化考试必要的软硬件设备,确保 考场满足无纸化考试的要求。   第十六条 考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负责考场软硬件设备 的维护以及突发故障的处理。   第十七条 考点要根据需要配备保卫、医务等服务人员,维护考 试秩序及为考生服务等。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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