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精神病学概述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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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法医精神病学概述 一 概念 是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精神障碍和精神卫生问题的医学科学。 狭义 即指司法精神病学 (forensic psychiatry) 广义 则泛指精神病学与法律,法律精神病学(psychiatry and law ) 广义法医精神病学的内容 1 精神障碍与违法行为的关系 2 与精神状态有关的各种法定能力,劳动能力,伤害性质和程度,医疗事故的法医学评定标准和方法; 刑事:被告的受审能力,责任能力,服刑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作证能力;监护能力 3 精神障碍者权益的法律保障:强制治疗,住院 4 违法行为精神障碍者的治疗,监护,各种罪犯的行为矫正和监狱心理卫生问题 5 精神障碍者危险行为预测和预防 6 酗酒,吸毒,自杀等引起的法律问题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精神卫生问题 7 精神卫生与立法。 二 相关学科 一)与法学的关系:掌握法学基本概念 二)和心理学的关系:法律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 三)和行为科学的关系:矫正精神病学 四)和法医学的关系:属临床法医学 五)和精神病学的关系 临床精神病学是法医精神病学的基础,两者互相渗透,各有侧重。区别在于: 1 服务对象不同 2 工作性质,任务不同 3 关系不同 4 认识和思考问题的方法的不同 三 发展简史 一)国外 1 奴隶时代《汉穆拉比法典》(1792-1750BC)巴比伦 《十二铜表法》(古罗马共和国449BC) 对精神障碍者行为能力,监护最早的立法 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古罗马皇帝手谕释放杀母之精神病人。 2 中世纪 教会黑暗统治 3 1800年James Hadfield向英皇乔治三世开枪射击案 4 《麦克纳顿条例》 5 AIL条例 二)国内发展史 1 《汉书 刑法志》三宥 三赦 一曰弗识,二曰过失,三曰遗忘 一曰幼弱,二曰老眊,三曰蠢愚 《汉书 东方朔传》醉酒杀人不免除刑罚。 2 旧上海法医研究所所长林几教授在其《法医学讲义》中专列精神鉴定一章 3 1979年第一部刑法第十五条 4 1997年新刑法颁布,第十八条 四 法医精神病学的任务 与传统概念上的法医学关系不甚密切。 一)刑法及刑事诉讼法领域 1 被告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 2 受审能力,服刑能力 3 受害人,证人之精神状态 二)民法及民事诉讼法领域 1 监护人确定 2 行为能力鉴定 3 损伤与精神疾病间关系 三)其他法规 1 婚姻法 劳动法 2 自知力与强制治疗问题 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法律依据 一 社会对精神病人的基本态度 宽容 理解 免除惩罚 二 鉴定的法律依据 精神病人在丧失辨认或丧失控制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立法依据) 1 精神病人是疾病的受害者,应该得到社会的同情。 2 疾病不受主观意志控制。 3 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并非故意或过失,而是精神病之结果。 4 病人对疾病后果均不负责任。 5 惩罚精神病人,不能预防犯罪。 6 惩罚精神病人,将产生消极的社会后果。 法律依据 最重要的是刑法第十八条 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为何应负刑事责任? (立法依据) 正常人具有自由意志,应当有自制力。 醉酒是自我放纵的结果,并非疾病造成。 普通醉酒状态(酩酊状态)下,实质性辨认能力存在。 醉酒中的危害行为,在性质上可以比照过失犯罪,(疏忽大意,过分自信) 预防犯罪。 三 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如何理解刑法第十八条? 刑法条文中的精神病人:应当理解为各种类型的精神障碍者(精神疾病) 何谓“间歇性精神病” 为法律意义上的用词,非严格的精神医学诊断名称 如 躁抑症 癫痫 癔症 周期性精神病 短暂性精神疾病 关于辨认能力 所谓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并不是指对一般事物和是非的抽象辨别,而是指对于所实施的特定行为的辨别。 分析作案时的行为动机,作案的预备,作案实施的选择,伤害对象及残酷性以及案发后的行为,有助于判断辨认能力。 精神病人危害行为动机 1现实动机  2病理动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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