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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川,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实现广西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 局、环保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笫8号)冇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牛产和住活消费过程小产住的,己经失去原 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牛资源包括废IH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具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 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口治区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在广西壮 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金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者”)应遵守本细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废弁电器电子产 品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扶持和鼓励再住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放和推广,鼓励多渠道、 多方式筹集再生资源开发利用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再生资 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笫五条再生资源回收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通过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 网络、集散交易市场、分拣加工中心和产业基地,形成覆盖全区,布局合理,管理冇序的广 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笫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自治区再牛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依 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工商营业执照应当注明英经营范围是否包含生产性废IU金属回收。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口内,按属地悖理原则,向所 在市、县(市、城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备案证明(一式两份),并按规定填写。 (一)备案事项包括登记注册名称、登记注册H期、法定代衣人或负责人、经营场所、 性质、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 (二)备案事项发牛变更时,再牛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白变更之FI起30日内(属于工商 登记事项的白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1 I内)向原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笫八条回收废IH金属的再牛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笫七条规定向所在市、 县(市、城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领取备案证明。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 商登记事项的白工商登记变更之H起15 H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 续。 第九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于每月10日 前分别上报占治区商务厅、H治区公安厅。 第十条依照公安部令第16号《废IH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在铁路、 矿区、油田、港口、机场、丿施丄工地、军事禁区利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 旧金属。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收购下列物品: (一) 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 剧痔、放射性物詁及其容器; (三) 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汕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 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 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五) 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书刊和图纸; (六)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冋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再生资源,应当岀售给合法的再牛资源回收经营者,并应 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作生产性废I 口金属。收购合同屮应当约定 所回收牛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冋收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I口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最、规 格、新IH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一)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岀售单位名称、经 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二) 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三)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1叫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屮发现第十一条所列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牛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屮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 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吋退还; 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冇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和关国家污染防治标 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一) 加强火源、电源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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