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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doc

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 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社会保 险权益的有力武器。 《社会保险法》维护了群众的参保权,其中规定,用 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 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 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 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 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用人单位未足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这一规定直接给一些参保率低的群体如农民工、灵活 就业者撑了腰。时下,不少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存在逃避缴 纳社保费的现象,而很多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或是参保意 识不强,或是为保饭碗忍气吞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条 文的形式明确作出了以上这些规定,一改过去社保费征收 不够“硬”的问题,是一个大突破。 当然,社会保险是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在政策的制定、 执行等方面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例如,在扩面征 缴方面,需要税务、工商部门提供帮助;在审计稽核方面, 需要卫生、民政、药监、公安等部门支持。以往由于缺乏 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有效协调相 关政府职能部门。如今地位明确巩固后,如何有效协调相 关部门展开工作,使社保经办机构 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真正做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 协调配合,还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和协商。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 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享受待遇的 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 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 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单位 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法》中的 这一系列规定,使查询和咨询从经办机构的服务上升为必 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通过这次的学习,使我进一步加深了对我们社保部门 任务的明确性,相信有了这一理论的支撑,今后的业务工 作定能更好、更高效的开展。 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 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社会保 险权益的有力武器。 《社会保险法》维护了群众的参保权,其中规定,用 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 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 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 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 有关行政部门作岀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用人单位未足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这一规定直接给一些参保率低的群体如农民工、灵活 就业者撑了腰。时下,不少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存在逃避缴 纳社保费的现象,而很多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或是参保意 识不强,或是为保饭碗忍气吞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条 文的形式明确作出了以上这些规定,一改过去社保费征收 不够“硬”的问题,是一个大突破。 当然,社会保险是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在政策的制定、 执行等方面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例如,在扩面征 缴方面,需要税务、工商部门提供帮助;在审计稽核方 面,需 要卫生、民政、药监、公安等部门支持。以往由于缺 乏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有效协调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今地位明确巩固后,如何有效协调 相关部门展开工作,使社保经办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 真正做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协调配合,还需要各部门 共同努力和协商。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 《社会保险法》 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 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享受待遇的 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 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 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单位 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法》中的 这一系列规定,使查询和咨询从经办机构的服务上升为必 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 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该法的通过是我国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具有深远的意义,充 分体现了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精神。 一、各级政府依法履责 当代社会保障和历史上早期社会保障的最大区别是强 调政府责任。所谓政府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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