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讲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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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税 六 分 局 • 七大板块 1. 汇缴企业注意事项 2. 收入 3. 成本、费用 4. 扣除 5. 资产处理 6. 税收优惠 7. 特别纳税调整 政策(一)-汇缴企业注意事项  条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独立法人企 业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 1.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 清缴。 2. 实行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 由总机构实行汇缴,分支机构不需进行汇缴。) 政策(一)-汇缴企业注意事项 •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 送下列有关资料 (附带资料:有关通知)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 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 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 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政策(一)-汇缴企业注意事项 所有资料都要加盖公司公章,复印件需标明与原 件一样字样,需法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地方都 要本人签字。 政策(一)-汇缴企业注意事项 •时间(附带资料:有关通知) • 居民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自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电子、纸制资料全部要报送完毕) • 如果申报所属年度内的最后 (月)季度(即12月份或 第四季度)未进行(月)季申报,应先到主管税务机 关作相应的税务处理后才能进行年度申报。 • 如果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 所得税申报的,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可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办理相关的延期申报手续。 • 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 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 企业所得税汇缴。 政策(一)-汇缴企业注意事项 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鉴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 选择相应的申报表进行填报,如为查账征收企 业,则选择A类申报表;如为核定征收企业, 则选择B类申报表。 如果年度中间变更征收方式,按税务征管系统 中鉴定的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的有效征收方 式,选择相应的申报表进行填报。 政策(一)-汇缴企业注意事项 •行业、经济性质等要求企业一定要填报 准确。 第二板块 政策(二)收入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公允价值确定:按照市场 价格确定的价格)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范围包括: • 1、销售货物收入; • 2、提供劳务收入; • 3、转让财产收入; •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5、利息收入; • 6、租金收入; •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8、接受捐赠收入; • 9、其他收入。 政策(二)收入 • 【2008】875号 • 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确认收入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 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 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政策(二)收入 • 销售货物的不同方式(11种) 1. 托收承付; 2. 预收款;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商品; 4.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5. 售后回购;销售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 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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