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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PDF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9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 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 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等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 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 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一)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使用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具体使用部门 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流转程序分级审批,即财务部门签署意见,经总经理审批 后,财务部门执行; (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相 关资金使用负责人填写申请表,交由报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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