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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物制品监督 ....docx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物制品监督管理,规范生物制品批签发行为,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物制品批签发,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每批制品出厂上市前或者进口时,由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审核、检验及签发的管理制度。未通过批签发的,不得上市使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国家批签发机构,制定批签发管理工作制度,指导批签发工作的实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及其他国家批签发机构承担批签发的具体工作,包括受理、资料审核、样品检验、签发等,汇总分析批签发工作情况,并根据批签发工作需要进行现场核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委托中检院组织制定批签发技术要求和技术考核细则,对拟承担批签发工作或者扩大批签发品种范围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和考核,对其他批签发机构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批签发的现场抽样、现场核查及批签发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和调查等工作,对企业在批签发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生物制品企业作为批签发申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批签发活动中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对批签发申报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 批签发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网站或者申请受理场所公开批签发申请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以及签发结果等信息。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建立统一的批签发管理系统,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批签发进度、签发结论等信息。 中检院负责批签发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 机构设立与审批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国家总体规划和批签发工作需要,指定批签发机构。未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授权的药品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批签发工作。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公示新增批签发机构的条件和标准。自评符合要求的药品检验机构可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初步审查,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申请作为相应品种的批签发机构。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委托中检院对拟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和考核,形成评估报告及考核结果报送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考核结果批准药品检验机构承担相应品种的批签发工作,或者对已设立的批签发机构扩大业务许可范围。 中检院应当每5年对其他批签发机构进行再评估,并通过抽查检验等方式进行日常考察,评估、考察情况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终止批签发机构的批签发工作: (一)在资料审核、药品检验等批签发过程中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三)经再评估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章 批签发申请 第十一条 批签发申请人应当是持有批准证明性文件的境内药品企业、境外制药厂商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批签发申请人对新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首次申请或者已有品种需变更登记信息的,批签发前应当向中检院申请在批签发系统内登记。 申请批签发系统内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生物制品批签发品种登记(变更)申请表 (二)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相应的批准证明性文件; 对于符合条件的批签发申请,中检院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申请品种在批签发系统内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批签发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性文件、资料及样品,证明性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二)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三)上市后变更批准证明性文件; (四)《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相应的批准证明性文件; (五)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签字并加盖质量管理部门印章的批生产及检验记录摘要; (六)检验所需的同批号样品; (七)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其他资料; (八)必要时,应当提供与检验相关的中间产品、标准物质、试剂等材料; (九)进口疫苗类制品和血液制品应当同时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并提供中文译本。进口产品在本国免予批签发的,应当提供免予批签发的证明性文件。 第十四条 批签发制造及检定记录摘要,由中检院根据品种情况核定后,分发给批签发机构和申请人;批签发摘要审核表资料要求及格式,由中检院组织制定后分发给其他批签发机构。 第十五条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企业在生产、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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