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政策读解(定稿).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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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技 政 策 解 读 江北科技局 周 波 联 系 电 话15 年 出 台 的 科技新 政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科计〔2015〕20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财政发〔2015〕305号 15年出台的科技新政 关于印发《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区科技〔2015〕4号 关于印发《江北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及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区科技〔2015〕5号 关于印发《江北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区科技〔2015〕6号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专利授权资助经费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北区科技〔2015〕7号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区政发〔2015〕14号 关于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施意见 北区委办〔2015〕38号 关于印发《江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区科技〔2015〕16号 15年出台的科技新政 财税〔2015〕119号政策出台背景 在10月21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双创”、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会议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一是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 15年出台的科技新政 财税〔2015〕119号政策亮点 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二是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三是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 政策简介 (一)财税〔2015〕119号变化 放宽研发活动范围。 财税〔2015〕119号实施后,加计扣除政策不再受两个目录的限制,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负面清单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扩大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 财税〔2015〕119号在原来允许扣除费用的范围基础上,又将外聘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纳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增加了对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加计扣除的比例限制,要求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 政策简介 (一)财税〔2015〕119号变化 增加两个负面清单。 一是研发活动负面清单。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简介 (一)财税〔2015〕119号变化 增加两个负面清单。 一是研发活动负面清单。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简介 (一)财税〔2015〕119号变化 增加两个负面清单。 二是行业负面清单。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凡是上述两个负面清单之外的研发活动均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政策简介 (一)财税〔2015〕119号变化 委托研发增加反避税条款。 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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