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坊乡合六叶高速以南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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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坊乡合六叶高速以南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

第 第 PAGE \* MERGEFORMAT 5 页 共 NUMPAGES \* MERGEFORMAT 8 页 牌坊乡合六叶高速以南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同时改善居民生活水平,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14)17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1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东县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2号】、《肥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6)1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群众意愿,特制定《牌坊乡合六叶高速以南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本方案适用牌坊乡合六叶高速以南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由牌坊回族满族乡人民政府和牌坊社区、赵坊社区、曙光村、民新村共同组织实施。 征收范围:赵坊社区、曙光村、牌坊社区(王东、王西、宋南、宋北、春一、春二、拐南、拐北、塘东、塘西、塘一、塘三、牌坊组部分)、民新村(老周、吴甲衖、生建、白小郢、杨南、杨北、沙兴庄、高小郢)等村民组内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等。 第四条 房屋征收工作实施“三榜公示”,对征收补偿对象、房屋测绘面积、人口情况予以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为10天,被征收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视作认可。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乡纪党政拆迁,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榜公示自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之日起实施,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作为房屋安置人口界定的截止时间。 第五条 合法房屋的认定,以被征收人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肥东县农村居民住宅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为凭证。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也可视作有证件房屋: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设土地条例》实施之前建成的房屋; (二)1991年8月30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之前建成并持有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的房屋; (三)县、乡人民政府已清查处理的各类房屋(以清查处理后的票据或证明为准); (四)因乡镇建设需要,原征收后在指定的安置点按原规定建设的房屋(以县相关部门和牌坊回族满族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为准); (五)持有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产证的房屋; (六)对属于本组祖居的被征收户,虽未办理土地和规划手续,但符合牌坊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牌坊乡总体规划且无转让行为属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在160平方米内),经本人申请,村(社居委)初审,乡国土复审,牌坊回族满族乡人民政府房屋合法性界定小组确认的房屋(人均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超过60平方米为无效建筑面积,不予认定)。 第六条 有房产纠纷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解决的,由征收人丈量登记后拆除,补偿给房屋现有居住人。 第七条 被征收人应保持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完好,并应与征收人共同做好被征收房屋的交接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法建设: (一)擅自占用或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私自购买土地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1993年11月1日后,未经国土、规划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房屋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 (三)县土地、规划管理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 第九条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违法建筑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条 主房、附房、简易房的认定 (一)主房标准:砖木结构檐高不低于2.8米(砖混结构层高不低于2.6米),进深不小于6米的房屋。 (二)附房标准:檐高不低于2.2米,进深不小于4.5米的房屋。 (三)简易房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房屋。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 在本次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相关证件登记人,是该户所提供的户口本上所登记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成员。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除外。 (一)世居常住农业人口中的直系农业人口(挂户人员一律不享受); (二)1982年10月15日前整户户口迁入本区域的常住农业人口中的直系农业人口; (三)1982年10月16日至1995年12月13日期间,整户户口迁入本区域,且参与二轮土地承包地的常住农业户口中的直系农业人口; (四)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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