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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湖科研〔2013〕3号 印发《湖北科技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科技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湖北科技学院 2013 湖北科技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和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提升研究生学术水平,提高研究生培养及学术论文质量,特制定《湖北科技学院研究生学术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湖北科技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湖北科技学院攻读学位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应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1.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 学术研究中,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用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和观点,须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其中引用他人的内容,不能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3. 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一般按照合作者对研究成果所作贡献的大小,依次署名,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除外,但应符合法律规定。合作成果须在发表前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4. 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学术、经济或社会价值。 5.对于应经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论证和鉴定完毕后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对外公布。 6.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湖北科技学院;研究生署名湖北科技学院或师生合作署名(不论排名顺序)所发表的学术成果,须经其导师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研究生获学位后如若发表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学术成果,须经其导师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 7.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1.一稿多投; 2.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伪造学历,学位证书; 4.不当使用学术信誉;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署名; 7.违反国家有关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规定,对外泄露应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学术成果或事项;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 8.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定 第六条 对经查实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在校研究生,视情节、后果及本人的态度,分别或同时给予学业处理、取消奖励资格及已获奖励处理以及纪律处分。 1.学业处理包括重新提交作业、课程重修、课程以零分计、重新开题、延缓答辩、重新答辩、取消答辩资格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 2.取消奖励资格及已获奖励处理包括本学年不得评定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取消因学术失范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荣誉,追回相关奖学金和其他物质奖励。 3.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触犯法律者,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条 具体处理如下: 1.凡在平时作业、课程论文、小型设计中有抄袭、剽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重新提交作业、课程重修、课程以零分计的学业处理;凡在论文阶段的综述报告、开题报告、预答辩、答辩中有抄袭、剽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重新开题、延缓答辩、重新答辩、取消答辩资格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学业处理;凡涉及纪律处分的按规定执行。 2.对一稿多投,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和责令公开道歉的处理,或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在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中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数据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并延期一年答辩;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答辩资格,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此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以此获取荣誉和奖励的,取消其荣誉并追回相关的物质奖励。 4. 伪造学历、学位证书、学术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者,取消其证书或证明的作用,同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私自在别人成果中署名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的处理,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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