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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阴阳合同补充协议

房屋阴阳合同补充协议   篇一:资深房产律师点评房屋买卖纠纷:拒绝签阴阳合同法院支持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诉称:XX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原告与被告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于某区627号号,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原告当天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XX年11月17日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XX年12月21日过户,并且支付购房款五百万元;被告应当在过户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当天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万元及中介服务费。付款后中介机构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安排原被告双方办理网签手续,原告立即按要求准备齐相关资料,被告却一再拖延,使无法办理网签手续。由于被告原因,原告提出办理网签的同时当面交易,网签时原告可立即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但被告仍拒不网签。被告已构成违约,现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及过户手续,交付房屋。   被告辩称: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同意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交付房屋,但是原告要求被告不按照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格一千万元进行网签,而是要按照四百五十万元进行网签,被告不同意,被告要求按照真实的房屋交易价格进行网签。原告为了避税,在让被告签订阴阳合同,被告认为要承担法律风险。不同意违反法律规定去签订网签合同。   二、审理查明   XX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经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中介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于某区627号,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当天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原告于XX年11月17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原告于XX年12月21日过户当天支付购房款五百万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九十日内甲乙双方向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手续;被告应当在过户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房屋净价四百五十万元,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按照房屋净价交易。   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于签订合同当天即XX年10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万元。付款后中介机构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安排双方办网签,原告准备齐相关资料,被告因中介公司提供的网签合同上载明的房屋价款为四百五十万元,不同意按照该价款签订网签合同,原告亦未向被告支付购房款。诉讼中,原告于XX年12月16日向被告汇款四百万元购房款。   三、判决如下:   1、原告李琳琳与被告胡丽静继续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2、原告李琳琳给付被告胡丽静剩余购房款五百五十万元。   3、被告胡丽静于按照一千万元的房价款配合原告李琳琳办理过户手续。   4、驳回原告李琳琳其他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依法签署的房价为一千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双方之间签署的房屋净价款为四百五十万元的补充协议,是双方为了避税而签订的,该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现被告表示同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拒绝按照四百五十万元的房价进行网签,只同意按照一千万元的价格办理网签、过户手续,于法有据。   篇二:“阴阳购房合同”引纠纷,法律风险你须知   “阴阳购房合同”引纠纷,法律风险你须知   【案件回放】   孙先生准备购买一套婚房,而郑先生想将自己名下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出售,双方经家安居房地产中介介绍,于XX年1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郑先生名下A房屋以人民币600万元出卖给孙先生。在XX年1月15日前双方办好房产过户手续,同时孙先生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50万元,余款250万元待银行按揭款下来后支付,XX年3月1日交房。XX年1月15日,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提交一份出卖价格为人民币52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用以房管机构备案。XX年1月22日,郑先生向孙先生出具书面保证一份,承诺上述房屋与承租人没有纠纷,若有纠纷,愿意承担一切责任;XX年3月2日,孙先生提醒郑先生交房,郑先生称因与承租人贺小姐有纠纷,暂时交不了房。为此,孙先生不得不另外租赁房屋,并因此承担了巨大损失。   【争议焦点】   1、“阴阳合同”效力及争议房产的买卖价格。   2、郑先生是否应承担因未能如约交房而产生的赔偿责任问题。   【律师评析】   深圳知名经济房产律师团对此案评析如下:   1、“阴阳合同”效力及争议房产的买卖价格。   孙先生与郑先生用以备案的“阳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双方的实际成交价,该协议显然是双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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