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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细化终版
新能源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细化终版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注: 1.表中生产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标注“*”的条款为否决项。 2.判定原则: (1)现场技术审查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20%,审查结论为通过; (2)当现场技术审查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准入补充审查要求》 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当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产品类别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不同时,应按《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申请材料,并接受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准入补充审查。以下从五个方面对补充准入审查说明如下。 一、 申请资料 1、新申请产品与已获得许可准入产品的比较说明 企业应在新产品的技术来源、技术方案(技术结构和原理)、公告参数/技术备案参数等方面与已许可准入产品作以比较,并详细描述两种产品在上述方面的区别和联系,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2、《规则》第十一条的要求 2.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 企业信息、设计开发能力和产品开发方式、生产能力和条件、检验测试能力、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若无变化,可以省略《申请书》。其中某方面若有变化,可以只说明变化部分的有关内容。 2.2新能源汽车生产条件说明 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若无变化,可以省略。若其中某方面有变化,可以只说明变化部分的有关内容。 2.3自我评估报告 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若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如重组、迁址、新建分公司、新建技术中心或生产线等情况,可以省略《自我评估报告》。若其中某方面发生变化,可以只评估变化部分的有关内容。 2.4项目核准或备案资料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2.5其它各项材料 如条件有变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预核准书、组织机构代码、项目建议书、消防验收报告、环评验收报告、质量手册及程序目录、通过各种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认证的证书复印件等,作为申请产品准入的佐证资料。 3、《规则》第十二条的要求 3.1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若无变化,可以省略《说明》。若其中某方面有变化,可只说明变化部分的内容。 3.2产品情况简介 新能源汽车产品情况简介,包括对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的原理的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3.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按照《公告》网络上传系统准备有关材料。 3.4《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臵备案表》 按照《公告》网络上传系统准备有关材料。 3.5《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企业不仅应提供强检方案表,还应提供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部件专项检验方案说明。若存在与公告产品的视同项目,应明确说明视同的部件型号、生产企业、视同项目及检验报告编号。 3.6《产品检验报告》 企业应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报告(书面报告)。 强检项目的检验报告通过产品《公告》网络系统的途径上传,在产品技术审查阶段进行审查。 3.7企业标准及检验规范 新能源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定准则、检验项目与样车对应表、路况及里程分配等)。 3.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如尚未发布产品可执行的行业标准时,在产品设计开发、设计验证、设计确认活动中所依据的技术条件要求。 4、《规则》第十三条的要求 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期或发展期技术阶段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4.1售后服务承诺 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索赔处理、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若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与已公告产品类别相同,可以省略。 4.2拟销售区域的说明 对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示范运行区域、范围的批准文件。 若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与已公告产品类别相同,销售区域没有变化,可以省略。 若有新增示范运行区域,必须重新提交相应地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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