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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社会化下高校学生食堂公益性问题的思考

后勤社会化下高校学生食堂公益性问题的思考   【摘 要】 随着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深入,高校学生食堂在餐饮企业追求的“经济效益”目标与高校要求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学生综合满意度降低。政府应对高校的“公益性”投入明确化、具体化,高校应积极落实贯彻国家的政策,强化对社会餐饮企业的准入管理和采购成本的监管,保持伙食供应的稳定,提高学生和大众的满意度。   【关键词】 高校;后勤社会化;学生食堂;公益性;思考   一、引言   高校学生食堂的伙食供应工作不仅影响到学生日常学习生活,更关乎于学校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大局,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教育部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等文件明确指出:高校学生食堂必须坚持姓“教”的原则,公益性是中国高校学生食堂的本质属性,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和服务育人的办伙宗旨。高校学生食堂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公益性的原则。   二、高校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实践   随着高校后勤社会改革不断深入,全国高校积极推进学生食堂方面的改革,使得食堂经营管理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经营管理模式也各具特色:有的高校对学生食堂全部采用自办模式,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有的高校采用部分自办模式,部分引进社会餐饮企业经营;有的高校把学生食堂全部交由社会餐饮企业经营;有的高校部分或全部交由个体承包经营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高校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存在矛盾,社会餐饮企业要想生存发展必须按市场规律办事,而公益性要求最终体现在饭菜供应价格上,要确保食堂的饭菜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如何解决这一矛盾,目前高校在国家、政府的政策支持下,主要采取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做法。   1、“零租赁”政策   教育部在《关于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育部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等文件中均指出,产权属于学校所有的学生食堂,对经营实体应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即属于学校所有的食堂固定资产产权为学校所有,应由学校投入。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服务实体进行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学生食堂的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投入和运行费用均由学校承担。除此以外,文件还规定“学校还合理分担学生食堂中学校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以苏州某学院为例,协议约定,甲方承担餐厅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负责大型餐饮设备、空调、电梯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配置和更新;根据“谁使用,谁管理”的资产管理原则,乙方负责日常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发现损坏及时报修,凡属自然损坏,甲方负责维修更换;如因管理不善、人为操作不当造成设备重大损坏需维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设备重大损失无法使用的,乙方应按照市场重置价格承担赔偿责任。就餐大厅设备设施如日光灯、电风扇、电视及有线电视播放系统、餐桌椅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甲方负责维修。   2、“免税”政策   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连续出台文件,对从事高校学生食堂供应的税收征收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财政局[2000]25号)《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指出,高校后勤为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餐具,免征增值税;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的快餐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财税[2011]78号《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了减免学生食堂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营业税;财税〔2013〕83号《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说明了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已征收的,予以抵扣或者退税。   3、平价的水电气政策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出台文件,对从事高校学生食堂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发改价格[2007]2463号)《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指出,对高校学生食堂、澡堂以及宿舍的用电、用水、用气统一执行居民类价格标准。   4、补贴政策   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对从事高校学生食堂的物价上涨等问题出台文件作出明确规定,《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等文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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