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事项表(行政裁决类3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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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事项表(行政裁决类3项)

34 34 -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行使情况 行使层级 部门意见及理由 审核意见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 裁决 5300-E-00100-141024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国土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土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款: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公民 镇国土资源所 县镇两级 2 行政 裁决 5300-E-00200-141024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镇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公民 镇林 业站 县镇两级 35 35 -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行使情况 行使层级 部门意见及理由 审核意见 备注 项目 子项 3 行政 裁决 5300-E-00300-141024 对民间纠纷的裁决 【规章】《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第三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第五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公民 镇司法所 镇级 36 -行政 36 -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问责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裁决 5300-E-00100-141024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国土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土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款: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国土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登记)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已受理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六)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时,不开具有效书面凭证的;(七)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审批的;(八)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取消或者停止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九)擅自增设行政审批程序、审批条件或申请人义务的;(十)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审批的;(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十二)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而违反法定程序的;(十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审批的;(十四)未在法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十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十六)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且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证件的;(十七)审批收费未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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