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制建设探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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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制建设探讨

如何完善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制建设探讨   【摘 要】本文从不同方面入手,在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宣传、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法律制度、完善保护措施、发挥政府职能、借鉴国外植物保护方面的经验等进行研究。通过这些方面的研究,本文对加强我国植物新品种法制建设的道路进行了初步探讨,并期望能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做出贡献。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法制途径   0.引言   随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我国陆续颁布了多个法律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设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文件构成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框架,为以后的法制监督实施奠定了基础。虽然取得了很多成果,但是在新品种保护的法制支撑方面还不够完善,这就制约了新品种的研发和保护工作。基于此方面的原因,我们应该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制建设,并加强学术探讨。   1.植物新品种权的含义与特点   在植物的新品种保护和选育过程中,对植物的新品种要有一定的认识。研究分析植物新品种权的内涵,首先要知道新品种的概念。在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植物新品种的定义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是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且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之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麻类、蔬菜、油料、烟草、桑树、茶树、果树、观赏植物、菜类、绿肥、草本药材等植物以及热带作物的新品种。近年来,多数学者认为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国家相关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从以上解释,我们可以看出新品种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它也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部分。植物新品种培育人在获得品种权后,可依法享有独占权、使用权、销售权、许可权、转让权等。   植物新品种权的特点。   从植物新品种权的含义来看,其特点主要有三点:品种权保护范围广、品种权审查条件宽松、品种权使用方式具有平衡性。   我国现有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共有23个种属,涵盖了水稻、玉米、马铃薯、春兰、菊属、石竹属、大豆等等。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赋予了育种者以知识产权,继而建立起来了以保障育种者权益为核心的新品种培育机制,为新品种培育工作注进了持久活力。关于新品种的审查条件,这里要求应该具有新颖性,但是这里要求的新颖性与专利权要求的低。这就导致了品种权审查条件的宽松性。对于使用方式的平衡性,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对品种权人的专有权规定了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两种方式。但是,为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农业和林业部门对植物新品种品种权进行了限制,例如,设置强制许可、农民特权等,这样就实现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2.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在我国刚刚开始起步,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知识产权意识不强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一是许多科研单位和农业科研人员只重视有形财产的积累,对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和保护缺乏积极性。二是大多数科研单位也缺少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比较熟悉并能够有效运用的人才。三是一些科研人员对申请新品种保护存在一些顾虑,比如担心申请品种权以后新品种得不到真正的保护,或者新品种保护后影响其成果推广,以至影响申报科技奖励等等。   2.2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认识上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知识不太熟悉,认识不太到位,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另一方面,一些领导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产生错误认识, 其育种成果所有权应由社会来分享,实施保护会影响到农业新品种的技术推广。   2.3侵权现象严重   从全国范围看,侵犯和假冒品种权的案件有逐年上升的势头,这极大的损害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吉林省农科院为例,近两年来,该院发现的侵权案件高达48件,涉及吉林、辽宁、内蒙古等七个省(自治区)的52个侵权单位,涉及侵权品种(产量)高达1500万公斤,损失巨大。   2.4许多地方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不健全,缺乏必要的人员和经费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与完善适应我国实际并与国际接轨的管理体系、审查、测试体系、执法保护体系和品种权申请的代理与服务体系等配套体系。但是,目前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尚不完善。例如从管理体系建设来看,许多基层的农业科研和教学单位缺乏完善的管理体系;从品种权申请的代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来看,目前我国符合资质的品种权代理人仅有65人,远远不适应植物品种权的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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