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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国际经验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

存款保险国际经验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   摘要:文章从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谈起,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初步设计。   关键词:存款保险;国际经验;制度;设计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当成员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经营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破产金融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给予偿付的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张安全网,防止存款者因个别金融机构倒闭而对其它金融机构失去信心,由此导致挤兑,引发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      一、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      1.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根据Demirguc―Kunt,Karacaovali and Laeven在2005年对全世界181个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一项调查,至2003年,全世界有88个国家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比1999年增加了14个,显性存款保险具有明显上升的趋势,另外有93个国家实施隐性存款保险①。在88个建立显性存款保险的国家中,有像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还有极度贫穷的非洲国家,如中非共和国、乌干达等。显性存款保险的采纳随着一国收入水平的上升而上升,在低收入水平的国家中仅有16.39%采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中低收入水平的国家中有58.82%采用显性存款保险,在中上收入水平的国家中有60.71%采用显性存款保险,在高收入水平的国家中有75%采用显性存款保险。一般认为,显性存款保险要优于隐性存款保险,这从发展趋势上也可见一斑。下面从三个方面对各国的显性存款保险进行介绍。   (1)参保方式。依据存款保险的参与方式,各国存款保险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强制保险,即依法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第二种是自愿投保方式。据统计,至2003年共有74个国家实行强制保险方式,8个国家实行自愿保险方式。   (2)保险保护。各国的存款保险不仅在保险的范围和数量方面不同,而且在确定哪一些金融机构的哪一种存款应该受到保护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例如,大多数国家建立存款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支付系统的安全,因此只保护商业银行和提供支付交易服务的存款机构;此外,一些国家出于其他目的,还保护诸如储蓄银行之类的机构。表1给出了部分国家存款保护的情况。   ①保险存款的种类。银行有多种形式的负债,除了居民的本币存款外还有外币存款,银行同业存款等等。通常,所有国家都对本币存款保险,但是也有部分国家对其他存款保险。据统计,有61个国家对外币存款保险,有14个国家对银行同业存款进行保险。   ②保险限额。绝大多数国家只对一定额度之下的存款进行保护,也有一些国家提供完全保护的存款保险,这通常是为应对银行危机而产生的。例如:在2003年,有多米尼加共和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土耳其、土库曼斯坦实行完全存款保险。同样,其他一些国家如日本、墨西哥和厄瓜多尔也实行过完全存款保险。通常限额之内的存款会得到全部保护,但是,也有一小部分国家对保险限额之内的存款实行共同保险,即存款保险机构只赔偿限额内的部分损失(50%~90%),储户需要承担其余的损失。据统计,有21个国家实行共同保险,共同保险比率最低的为10%,如英国、比利时等,共同保险比率最高的为50%,仅有俄罗斯、波利维亚两个国家。   保险限额较高的国家是墨西哥、挪威、意大利,在2003年分别是287.1万美元、29.9万美元和13万美元。限额最低的国家是塞尔维亚黑山共和国,仅87美元。   ③保险范围。各国存款保险在保护范围方面存在差异。在大多数国家,保险范围是按每个存款人承保,这意味着每个存款人被保护的存款总额不能超过保险限额。然而,有些国家的保险范围是按每个存款人每个账户承保,因此,对拥有多个账户的存款人来说,受保护的实际数量要高于前一种保险范围。在2003年,全世界共有66个国家的保险范围是按每个存款人承保,有18个国家的保险范围是按每个存款账户承保。   ④保护程度。各国存款保险的保护程度不同,从被保险的存款占比看,全世界平均在48%左右,保护程度最高的是实行完全存款保险的国家,最低的是坦桑尼亚,仅12%。   (3)保险基金。有些国家的存款保险设立永久性的保险基金,而有些国家则没有。在设有保险基金的存款保险体系,会员机构需要定期向存款保险机构提供资金,当银行倒闭时,这些资金将支付给存款人。少数国家(主要是高收入国家)没有设立保险基金,而是在银行倒闭发生后,会员机构才根据需要提供资金。在2003年,有69个国家设立了永久性的保险基金,只有14个国家(其中11个是欧洲国家)没有设立保险基金。表2给出了部分国家存款保险基金的基本情况。   ①保险费用。各国在存款保险费的确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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