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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享单车押金法律问题探析
关于共享单车押金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忽如一夜春风来,共享单车以其绿色、便捷的新形式吸引了广大的用户,推动了共享经济向前迈进,但是在共享单车的发展过程中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用户缴纳的押金问题也是其中之一。本文以共享单车押金为出发点,通过对共享单车租赁法律关系、押金的来源与性质、押金的权利归属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探析,以期对共享单车押金问题的规制提出笔者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共享单车;押金;法律风险 “打车有点贵,步行有点累,最后一公里,单车最实惠”。这首打油诗形象地表达了共享单车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备受人们青睐而蓬勃发展的原因,众所周知,只需要手机客户端下载一个单车APP,缴付押金、完成注册、缴纳租车费用、点击扫码即可骑行单车。单车企业以小时计费的方式收取费用,不同企业收费标准不一,但是平均为一元每小时计价,甚至有些企业还推出限时免费骑行、骑行单车领取红包、充值优惠等策略来吸引用户。然而一辆单车的造价在二三千元左右,再加之单车的损耗以及单车维护费用,单车企业的营利模式不得不引起人们对其缴付的押金的使用情况表示怀疑。 一、共享单车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理清法律关系是认定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前提。在共享单车使用与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单车运营企业提供的标的物单车向不特定对象发出要约,用户通过缴纳押金并支付骑行费用使用单车以完成承诺,此时单车运营企业与用户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在骑行结束后,用户需向相关平台支付骑行费用,整个交易过程符合《合同法》第212条之规定,实质是单车运营企业与用户之间成立了合同租赁关系,出租人为单车运营企业,承租人为用户,租赁的标的物为单车。 二、共享单车押金内涵探析 (一)押金的界定 押金一词是因行业规则而产生,对于押金的内涵法律界尚无明确的界定,通常认为押金是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而与债务人约定,让其缴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履行完毕,债权人应当如数退还押金,当债务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有就押金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目前我国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押金有所提及以外,其他法律并无规定,这使得押金与定金及其他担保方式的效力有着明显的区别。 (二)共享?纬笛航鸬男灾? 在共享单车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用户缴纳押金是为了担保租赁合同的履行,但是对于“押金”的性质认定,目前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未明确规定押金是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对于押金的性质而言,学界争论不一: 有的学者认为押金是一种债权,首先,押金是否收取以及收取数额的多少在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而非法律的规定;其次,当合同履行完毕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返还请求权,有权请求债权人如数返还其所缴纳的金钱;再次,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是货币而非实物,出租^返还的也是货币,而非原物,不具有物权的特征,因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押金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押金是一种质权,承租人将押金支付给出租人是以转移货币占有的形式完成担保,更符合质押的特征。具体而言,第一种观点认为押金是一种权利质权,承租人支付货币给出租人作为担保,此时承租人对出租人享有的是请求支付相当数额的货币的债权,是以这种债权作为质押;第二种观点认为押金是一种金钱质权,是承租人将押金特定化转移给出租人占有,以这种特定化的金钱作为质押的标的;第三种观点认为押金属于让与担保,货币属于特殊的种类物,实行占有即所有的规则,当承租人支付货币给出租人时,出租人即享有货币的所有权,当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出租人返还押金给承租人,此时押金的所有权又回转于承租人。 有的学者认为押金是担保物权中的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该观点认为押金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应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只是法律目前尚未赋予其作为一种独立担保方式的效力。 笔者认为共享单车的押金应该是一种特殊的独立的物权担保方式,首先,作为出租人一方的单车运营企业有权就押金优先受偿,当用户不当使用单车,造成单车损坏或者出现拒不支付骑行费用等其他违约情形时,单车运营企业有权就用户缴纳的押金直接用于抵消其所受到的损失,这与债权的平等性受偿不同;其次,用户一旦缴纳押金,单车运营企业即可限制用户对押金的处分,对于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言,债权人是物权所有方,是限制债务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的,押金所具有的这种处分权的事前限制权能正是来源于物权的效力;再次,押金与普通质押也有所不同,我国明确规定质押禁止流质契约,而在单车租赁过程中,以摩拜单车为例,其明确规定了用户缴纳押金的目的是激励用户合法、规范及文明地使用单车,因此一旦单车受到人为的故意损坏,单车运营企业有权就用户缴纳的押金直接用于抵扣;最后,押金也不同于权利质押,尽管当单车用户缴纳押金于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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