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基本法律研究现状与展望
基本法律研究现状与展望 自1982年现行宪法颁行后,“基本法律”就成为我国宪法和宪法学上的一个特定概念。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据此,宪法将我国狭义的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下文简称“非基本法律”)两种类型。但是,何为基本法律?“其他的基本法律”包含哪些事项?全国人大除制定基本法律之外,是否可以制定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的效力是否高于非基本法律?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学界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厘清基本法律的内涵及其与非基本法律的界分,明确基本法律的效力,对于理解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立法权的配置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现有的基本法律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国家立法权的配置及其实践,对我国基本法律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以期对今后的基本法律研究乃至全国人大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一、“基本法律”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法律”的范围 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从宪法文本来看,刑事、民事和国家机构三个事项较为具体,但“其他的基本法律”涵盖了哪些事项则模糊不清,这导致基本法律的范围在规范层面并不明确。又因为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种类型,所以在基本法律范围不明确的情况下,非基本法律的范围也难以准确划定。这一状况带来的问题是,哪些法律是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哪些法律属于非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即可?全国人大是否可以制定非基本法律?理论上的不明确,导致实践中不乏这样的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某部法律,被认为是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而全国人大制定的某部法律,也可能被认为是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因此,基本法律的范围是个兼具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重要问题。 为明确基本法律的范围,学界从探讨基本法律的判断标准入手。学理上关于基本法律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主体标准说”“内容标准说”“双重标准说”和“四重标准说”四种学说。 “主体标准说”认为,制定主体是判断一部法律是否属于基本法律的唯一依据,因为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基本法律。“内容标准说”主张,调整的内容事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全局的法律才属于基本法律。“双重标准说”则综合前两种学说的观点,认为基本法律不仅制定主体应当是全国人大,而且从内容上看调整的事项应当具有事关全局的重要性[1]。以上三种学说关系密切。依据“主体标准说”,只要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都属于基本法律。而按照“内容标准说”,有些法律即便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也不属于基本法律;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可能属于基本法律。“双重标准说”则取两者的交集。“四重标准说”在前三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综合性的认定标准,包括:第一,立法主体必须是全国人大;第二,立法依据必须是宪法;第三,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应当具有“全局性”等特点;第四,“在部门法中居于基础地位,对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统帅和领军作用”[2]。 但是,无论“内容标准说”“双重标准说”抑或“四重标准说”都可能面临的质疑是,判断一部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重要”“长远”或“事关全局”,不可避免地存在主观性,难以达成定论,容易陷入众说纷纭的地步。近年来《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过程引发的争议,就是很好的例子[3]。相比之下,“主体标准说”以制定主体是否是全国人大为依据来判断一部法律是否属于基本法律,明确客观,不会引起歧义。 (二)“基本法律”的效力 宪法虽然把基本法律从法律中区分开来,列为不同于非基本法律的特殊法律类型,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基本法律的效力问题,而是在谈及法律效力时笼统地将二者合称为法律[4]。基本法律作为法律之一种,其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行政法规应当无疑问。但是,基本法律的效力与非基本法律的效力关系如何?这一问题不仅理论上有争议,而且也带来了执法和司法实践上的困惑。在执法方面,2007年全??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律师法》与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款并不一致,引发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有关问题到底应该按照哪部法律执行的广泛争议[5]。在司法方面,刘家海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案突显出的问题是,当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处罚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哪部法律[6]? 关
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