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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慈善组织法制环境问题

当前我国慈善组织法制环境问题   摘 要:随着经济体制变革和社会结构变动,慈善组织近年来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已经引起越来越多学者对这一现象的关注,以及对当前我国慈善组织所处的法制环境及相关问题的研究。本文从如何理解我国的慈善组织出发,分析了当前我国慈善组织的法制环境特点及其存在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给予了建议。   关键词:慈善组织;法制环境;存在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8.7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8-155-02   关于慈善概念的表述,我国古已有之。孔颖达疏《左传》提及“慈爱者,出于心,恩被于业”。许慎《说文解字》亦讲到“慈,爱也”,特指长辈对晚辈的爱;其中也提及“善,吉”,取和善、吉祥、美好之意。我国现代词语中的“慈善”概念基本沿承了古代的含义,指的是慈爱、善良、仁慈、富有同情心的人与人之??的友爱和互动行为。虽然当前我国学术界对“慈善”还没有达成统一的概念,然而慈善组织近年来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已经引起越来越多学者对这一现象的关注,以及对其当下所处的法制环境及相关问题的研究。   一、如何理解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也称公益组织,在国际上一般属于非营利组织,从属于“社会”的领域,即不同于市场和政府的“第三部门”——民间社会。在对民间社会理论的认知基础上,国际理论界通常认为慈善组织是公民或者企业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的一种公益行为。它既不属于市场调节的范畴,也区别于政府的行政化行为。显然,这和我国对慈善组织的理解是有所区别的。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对慈善组织的认知受到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影响,直到90年代初期,我国慈善组织才开始陆续成立。据统计,1993-2001年全国共出现172家慈善组织[1]。总的说来,这一时期的慈善组织直接依托于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直接隶属政府管辖,因此这些慈善组织在产生方式和运作模式上与政府体制类似。   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共有49.2万个慈善社会组织,比2011年的46.2万个增长了6.5%,是自2009年以来社会组织总量增长最快的一年。在公募基金会中,类似深圳壹基金的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公募基金会已达70多家[2]。尽管近年来民间慈善组织得到了较快发展,然而我国对慈善组织的理解仍然更多停留在“慈善”的含义,而非以对该类组织的定性为考量。在此基础上,有研究者指出“慈善事业具有志愿性、非功利性、民间性的基本特性,是在政府的倡导或者扶持下,由民间团体和个人组织开展活动,对社会中遇到灾难或者不幸的人给予无私帮助”[3]。可见,我国慈善组织从产生至发展都具有鲜明的政府监管特点,慈善组织的法制环境也体现出这一特点。   二、当前我国慈善组织的法制环境概述   当前,我国尚未颁布统一的综合性和系统性的慈善法,调整慈善事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依靠《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红十字会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慈善活动实施涉及的慈善组织、公益捐赠、公益赞助、社会资助、公益信托、慈善义工、慈善信用、慈善激励和慈善事业监管等内容散见于上述法律法规当中。应该讲,这些法律法规在我国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发展的初期起到了重要的规范、调整和监管作用,也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慈善组织的扩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人民群众对慈善事业认识的加深以及慈善组织的日益壮大,有关学者和人大政协代表都相继提出当前我国关于慈善组织的法律法规已经滞后,对慈善事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指导和监管,亟需出台一门综合化、系统化、专门化的法律,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的发展。民政部作为我国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2005年已正式启动了慈善法的起草工作,并于2007年披露《慈善法草案》已经起草完成。虽然该立项已被列入2006年国务院立法工作和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安排[4],然而迄今为止该法案尚未出台。   三、当前我国慈善组织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应该看到我国慈善组织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在国际比较视野中与其它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据中华慈善总会每年统计,我国年度受赠额度为一百亿人民币时,美国则为两千多亿美元[5];在美国和日本,慈善机构掌控约占GDP的8%到9%的慈善资源,而我国主要慈善组织每年募集到的慈善款物只相当于当年GDP的万分之五[6]。当前我国慈善组织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已经影响慈善组织及机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特别是捐款门[7]、善款纠纷[8]等事件层出不穷更充分暴露出当下慈善组织相应法律法规的缺失和有待完善。   (一)慈善组织法律地位尚不明晰   目前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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