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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学院关于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上海金融学院关于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2007年12月28日一届四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为稳步推进学校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1999]3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1、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学校对无房户和现住房尚未达到标准的教职工给予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仅限用于教职工购房。 2、设立教职工住房补贴基金,专项用于学校对教职工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3、按照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在学校财力许可的前提下,实行按月补贴为主和一次性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对象及条件 (一)200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本方案通过之日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本方案通过之日在编在岗,以及自2000年1月1日到本方案通过之日正常退休并健在,经本人申请、单位认定为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教职工(含经组织批准的待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 (三)1999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本方案通过之日仍健在,经本人申请、单位认定未达到原住房控制标准的教职工(以下简称“退休职工”)。 (四)其它 1、本方案通过之日前,因私出国(境)或因公出国(境)而逾期未归的教职工,不能作为本次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对象。 2、本方案通过之日前,已向学校正式提出调离或辞职要求或已调离本校者,不能作为本次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对象。 3、凡现住房有权利纠纷的暂不享受补贴。 4、引进人才的住房补贴,按学校人才引进政策执行,不足的部分按本方案的规定予以补足。 5、本校教职工必须满服务期3年方可申请享受住房补贴。 三、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和补贴标准 (一)教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1、老职工 “老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参考其他高校标准,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确定如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技术职务、行政职务、 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正局 140 教授、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副局 120 副教授、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正处 100 副处 90 讲师、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正科、高级技师 80 副科、技师 70 助教、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科员 65 办事员、工人 60 2、新职工 根据新职工的职务情况,实行与老职工同样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具体标准见上表)。 3、退休职工 (1)适用于1999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教职工; (2)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1999]38号)关于“在本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实施前已退休的职工,在退休时住房困难尚未解决的,仍由单位按照原单位住房分配办法解决”的精神,参考上海其他高校的做法,结合我校实际,按原上海金融高等专科学校1998年教代会通过的《教职工住房有偿分配实施办法》,确定如下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技术职务、行政职务 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教授、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副局级 110 副教授、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处级 90 讲师、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科级 75 其他教职工 65 (二)补贴标准 1、金额补贴标准 住房补贴金额标准=补贴单价(1400元/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已享受住房补贴 2、面积补贴标准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四、住房补贴金额的计算方法和发放形式 (一)老职工 凡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经核定为无房或未达到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实行一次性核定住房补贴总金额,根据实际金额采取在一定时间内按月发放的办法,发放期限为144个月(12年)。 住房补贴总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核定: 住房补贴总金额=(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1400元(单位面积补贴金额) -已给予的住房补贴 每月发放数额=核定的住房补贴总金额÷核发月数 (二)新职工 凡200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根据本人的技术职务、行政职务核定补贴总金额并按月发放,发放期限为144个月(12年)。 每月住房补贴金额发放标准={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400元(单位面积补贴金额)-已给予的住房补贴}÷144 (三)退休职工 凡1999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在编在册并健在的教职工经核定为无房或现住房未达到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实行一次性核定补贴总金额,根据实际金额和年龄一次性发放或按比例在3年内发放。 住房补贴总金额=(住房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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