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肿瘤学肝癌医会章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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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肿瘤学肝癌医会章程

目錄 台灣肝癌醫學會章程……………………………………………………………………………7 台灣肝癌醫學會九十八年度工作計畫……………………………7 台灣肝癌醫學會九十七年度收支決算表…………………………8 台灣肝癌醫學會九十七年度現金收支決算表……………………9 台灣肝癌醫學會九十八年度收支預算表……………………….10 附件一:台灣肝癌醫學會入會申請書(個人)……………….11 附件二:台灣肝癌醫學會網站首頁版型……………………….13 台灣肝癌醫學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 台灣肝癌醫學 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之水準促進對之研究,互相交換研究心得聯絡會員友誼及建立國際性聯繫為宗旨。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一、關於舉行學術演講及其他討論會事項。二、關於發刊學術雜誌及其他刊物事項。三、關於促進國際醫學團體之聯繫及合作事項。四、關於處理有關事項。第 六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一、個人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二、團體會員:贊助本會之團體團體 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第 十二 條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人、監事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人,候補監事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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