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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婴儿行为相关法律思考

遗弃婴儿行为相关法律思考   摘 要:所谓遗弃婴儿,指的是负有扶养义务的法律主体遗弃不满一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根据有关的报道我们发现,在我国遗弃婴儿的行为经常发生,其中女婴和残疾婴儿占多数。这种行为不仅对婴儿的相关权利造成了巨大的侵害,同时也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负担和不良影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虽然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遗弃婴儿罪的单独规定,但是它有可能会构成遗弃罪。所以遗弃婴儿的行为不单单是简单的民事侵权违法行为,更有可能会构成犯罪。本文将从遗弃婴儿的概念、产生原因和危害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遗弃婴儿;遗弃罪;侵权行为   一、遗弃婴儿行为的相关概念和产生原因   我国法律规定,不满一周岁的儿童成为婴儿,本文中所讲的遗弃婴儿行为中的婴儿指的就是不满一周岁的儿童。被遗弃的婴儿中大多数都是残疾或者带有先天性疾病的儿童,或者是因为出生婴儿是女孩。在我国实践中,实施遗弃行为的多是婴儿的家人,而且发生一起行为的频率在逐年提高,这在无形中增加了福利院的负担,也就是整体社会的负担。   出现遗弃婴儿行为的原因有很多,但是笔者认为,主要由以下几点:   (1)婴儿本身的问题。   有的婴儿天生带有一些以现在的医疗水平,或者婴儿家庭经济条件难以治疗的疾病,虽然婴儿的家庭主观上也不想遗弃婴儿,但是现实的条件让他们不得以而实施。   (2)中国传统思想的原因。   在我国许多地区,尤其是农村山区等偏远的地区存在着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虽然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男女平等的思想教育和宣传,但是短时间内并不能将这种思想完全根除。当出生的婴儿是女孩的时候,就会使他们产生遗弃的想法。   (3)经济条件的原因。   虽然我国经过改革开放和长时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也得看到我国的发展具有不均衡的特点,而且在我国社会中存在一定的物价上涨,医疗条件匮乏的现象,尤其是在西部和部分中部地区。没有足够的物质条件去养育孩子,便会有可能遗弃婴儿。 (4)法律规范的漏洞。   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没有将遗弃婴儿罪定为独立的罪名,对于实施以其行为的主体也没有具体的惩处措施,难以达到有法可依的要求。而且在一些地区,法律的观念还不是很强。 --!   二、遗弃婴儿行为的危害。   (1)侵犯了婴儿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公民出生以后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是取得,所以新生的婴儿也享有自己的权利,人身权、健康权等,遗弃行为必然会侵害到这些权利。   (2)对社会的危害。   遗弃的婴儿多数会被福利院收养,这会大大增加福利院的压力和社会的压力。而且遗弃的婴儿可能会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进行违法行为的机会,出现贩卖弃婴的现象,对社会的稳定产生威胁。   三、遗弃婴儿行为的法律特征   遗弃婴儿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进行不同的定性。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为成员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做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这种情况下,遗弃婴儿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保护婴儿的规定,构成了民事侵权行为。但是婴儿自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进行保护自己权利的诉讼,可以由没有实施遗弃行为的一方实施诉讼活动。   其次,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这种法律规定仅仅适用于那些虽然实施了遗弃婴儿的行为,但是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结果,而且行为人主观思想上是无奈而为之,对于此种情况若是施用刑罚,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所以仅进行行政处罚即可。   最后一种情况,也是情节最为严重的一种情况,即遗弃婴儿的行为违法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了违法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在本罪中,客体是被遗弃人受扶养的权利;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家庭成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遗弃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应综合考虑行为的手段、后果、动机等。主要如遗弃致被害人流离失所的;虐待后又遗弃的;遗弃致被害人死亡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屡教不改的等等。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具有扶养能力的自然人。扶养的义务是广义的,包括扶养义务、赡养义务和抚养义务。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动机如何,不影响遗弃罪的成立。遗弃婴儿的行为可按照遗弃罪的规定进行。   四、遗弃婴儿行为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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