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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几点思考
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几点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明确提到“要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在《物权法》颁布并实施6年后,再次明确提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表明了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和改革决心。在我国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顺应经济发展客观趋势、满足人民群众客观需求的重要工作,我们应尽快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面临的障碍,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一、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房屋、土地、草地、林地等不动产登记,统一到一个登记机构来,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取得重大成就、社会公平与正义要求不断提高的今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可以降低登记和交易成本,有助于提高不动产市场发展效率。不管是对于政府机构还是民众来说,减少分散登记的部门或是取消多地重复登记而在一个地方统一登记,都能够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大大降低了登记成本和交易成本,最大限度地方便了民众为个人不动产产权办理登记手续,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原则。 其次,有利于保护交易市场安全,有助于社会经济市场规范发展。由于登记的严重分散,信息不能得到全面披露,就有可能出现一房多卖、重复抵押、住房权属不清、个人多地有多套房的现象,一些不法分子还利用制度漏洞用房地产进行欺诈,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登记机构整合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个人和组织可以通过相关途径查询了解不动产的详细合法信息,避免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再次,掌握公民住房信息,有助于国家制定科学有效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中央出台的保障房分配政策,因为没有统一公开的住房信息查询系统而使保障房的实际分配有失公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职能部门全面掌握居民购置和使用房产信息,改善楼市供求关系,抑制投资需求,为国家全面制定住房产业政策和楼市调控政策提供依据。 最后,掌握公职人员财产信息,有助于遏制其在住房方面的腐败行为。目前,新闻多次披露官员利用职权非法购置和占有多套房产的腐败行为,社会舆论反响强烈。加快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尤其是住房统一登记制度,了解和掌握官员购置和使用住房的具体信息,就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将官员财产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化,国家和社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对官员收入情况的监督机制,有效遏制官员在住房方面的腐败行为。 二、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所面临的困境 早在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10条就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但时至今日,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之所以不动产登记难以统一,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其一,现有的法律规范不统一。目前,我国现行的各个登记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像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办法》,住建部门对房屋所有权登记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农业部门对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等,各种类型的不动产在登记时依据不同的法律规章,登记程序、登记权证、登记效力都不相同。此外,不动产登记立法形式也不同,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以各自利益为主导订立法规制度,导致各种不动产登记制度间出现了一定的矛盾冲突和制度空白,不动产的统一管理面临着无法可依的法律适用困境。可见,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法律分散以及内容不完善,是难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直接原因。 其二,部门利益难以打破、登记机构难以统一。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实行不同类型的不动产到不同的登记机关登记,例如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登记,房屋由住建部门主管和登记,耕地、草地由农业部门进行登记,林地由林业部门进行管理和登记,滩涂由海洋部门登记等,涉及的登记部门有近十个,多头分散登记的现状阻碍了不动产的顺利交易,严重制约了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这些登记部门有各自的信息系统、登记程序、登记范围、登记效力等,最重要的有各自的利益归属,要统一就涉及到联网技术、法律制度、人员安置以及背后的部门利益分割等难题,因此如何科学统一登记部门一直是一个难以有效解决的现实问题,是不动产难以统一登记的重要原因。 三、关于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几点建议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体制改革工程,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寻求科学有效的方法来实现。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首先,要加快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细则和统一立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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