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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租赁中物权探析

民用航空器租赁中物权探析   【摘要】随着我国民族航空租赁业的发展,从法律上对民用航空器租赁中的权利问题进行界定,特别是物权的界定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从航空器的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的区分入手,对有关航空器租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对比分析,探讨了我国民用航空器租赁中的物权问题。   【关键词】民用航空器 租赁 物权   中国民航多年来机队扩张的主要是通过租赁的途径获得的,租赁虽然有利于扩大航空公司的生产规模,但租赁融资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也不能忽视。物权的变动对航空公司所带来的风险。现代的经济观念,信奉价值的产生不在于对设备的占有,而在于使用,航空器价值昂贵,空运企业往往不可能一下子拿出巨额资金购买航空器,况且那样做也不是很经济。随着我国民族航空租赁业的发展,从法律上对民用航空器租赁中的权利问题进行界定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从航空器的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的区分入手,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用航空器租赁中的物权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民用航空器租赁的基本法律关系   (一)民用航空器租赁及租赁权的由来。   航空器的租赁,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兴起,对世界航空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国也不例外,截止于2010年,我国航空公司有1500多架飞机,其中有50%以上的飞机是从国外租赁过来的,而租赁飞机中的绝大部分又是通过融资租赁交易方式获得的。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系统的租赁交易成文规范,考虑到实践的需要,我国民用航空法参考、借鉴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有关规定,使实践中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1988 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旨在统一国际融资租赁法律,消除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障碍,为航空器国际租赁提供了法律基础。《有关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协议书》为航空器的租赁特别是航空器的融资租赁的权利担保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在国内法方面,我国《民用航空法》第3章第4节,用八个条文对民用航空器租赁特别是融资租赁做出了具体规定。在我国,一般根据民用航空器租赁的目的,以与租赁资??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为依据,将民用航空器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两类。   (二)民用航空器租赁权的性质界定。   要对民用航空器租赁权的性质进行界定,首先应当明晰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中的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并洞悉由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整个阶段。在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中,合同一方只有向对方请求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而不享有任何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我们经常混淆租赁合同订立时产生的法律关系与合同订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用租赁或租赁权一言以蔽之。履行租赁合同的结果表现为出租人取得租金,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和占有的权利。也就是说租赁权产生的基础关系是租赁关系,一直以来我们误认为租赁权的基础关系是租赁权的定性依据,进而错误的推导出租赁权属于债权这一论断。这实际上混淆了权利产生的原因与权利本身的性质。   (三)民用航空器租赁权与物权的比较。   要想彻底明晰民用航空器租赁中的物权关系,有必要对航空器的租赁权和物权进行具体的分析。我们应当抛开租赁权在租赁合同关系上的债权表现,而将租赁权的性质表现剥离租赁合同进行分析。   将租赁权与物权进行比较可见: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权是基于对租赁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2.当承租人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之后,享有使用收益权的排他效力。3.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权优于债权,对于后设的物权亦有此效力。租赁权可以对抗租赁物新所有权人,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继续进行使用收益。此外,法律赋予不动产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也是租赁权优先效力的表现。4.不动产租赁权存续期具有长期性的特征也是其物权的表现。5.承租人具有对租赁物的约定处分权。承租人对租赁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承租人在原则上不得对租赁财产进行处分行为,但如果某种处分取得出租人默认或者同意,承租人则可享有一定限度的处分权,即可以转租。   由此可见,民用航空器价值重大,视为不动产,其租赁权视为不动产租赁权,已经完全具备了物权的特征,承租人的目的在于用益。因此,航空器的租赁权更接近用益物权。   二、《物权法》对我国民用航空器租赁中物权的影响   我国《物权法》借鉴了德国民法典对租赁权的物权化保护方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即是通过占有权来实现的,表现为“租赁权―占有权-物权保护”的模式,以占有权为连接点实现租赁权物权化保护。   (一)债权和物权在民用航空器租赁权保护上的差异。   我国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单独设置了“占有”编,从而撑起了租赁权物权化保护伞。占有是指对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和管领。占有是所有权的基础,占有人于占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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