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文化儒家思想渊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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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文化儒家思想渊源

检察文化儒家思想渊源   [作者简介]段晓彦,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①按照法律文化——检察文化这一分析进路,从广义上看,检察文化是指在一定国体和司法体制下,检察制度、检察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作为一种文化成果,它包括检察思想、检察规范、检察设施、检察技术等方面。简而言之,检察文化是支配检察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该价值基础社会化的过程或方式。从狭义上看,检察文化单指精神文化,即支配检察官进行检察实践活动的意识、理念、方法等精神文化,是作为管理理论而言的检察文化。(参见徐苏林:《刍论当代中国检察文化之建构》,载《北京检察》2007年第3期,第4页。)笔者在本文所探讨的主要是狭义的检察文化,主要从检察官进行检察实践活动的意识、理念、方法方面探究检察实践活动的法律文化品格。   摘要:“检察文化”是一个全新领域,中国古代并没有孕育出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先秦儒家也没有将“检察”二字书写在自己的旗帜上。但是,通过对先秦儒家典籍中“检察”之“察”字的考析发现,其并非仅是字面意义的简单呈现,其内在已经形成了一种体系化的理论轨迹。“察”不仅是一种认识活动或行为,更是一种文化。其所包含的原则、方法、精神等构成了现代检察文化建设的“资源生长点”。   关键词: 察检察文化儒家思想   中图分类号:DF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3-0146-08         检察文化,是指支配检察官进行检察实践活动的意识、理念、方法等精神文化。①在现代法治的语境下,我国检察实践要不断推向深入,不仅依赖执政者的治国理念,而且必须启动检察文化引擎,寻找最自然的、最根本的文化原动力。文化,必然是植根于民族之自我,且具有历史继承性的,因此,要探寻检察文化的遗传密码,必须回归“轴心期”的文化宝库中。鉴于此,笔者以儒家典籍——“十三经”和《荀子》为文献来源,以“检察”之“察”为考析对象和切入点,通过考析“察”在儒家思想中的地位、原则、方法、精神等方面,勾勒出先秦儒家对“察”的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认识。   一、“察”??含义和地位   (一)“察”的含义   在儒家经典文献中,除《诗经》和《仪礼》外,“察” 这一词汇在儒家典籍中,共出现184次。“察”更多地作动词用,意为主体对客体的一种动作或行为活动。《说文解字》对“察”的解释是:“‘察,覆也。从宀、祭。’徐锴漀传:‘察,覆审也,从宀,祭声。’”段玉裁注:从宀者,取覆而审之,从祭为声,亦取祭必详察之意。按《尔雅#8226;释诂》:“覆、察、副,审也。”可见,察,即审,审得清楚明白谓之察。《尔雅#8226;释言》:“漠、察,清也。”《尔雅#8226;释训》:“明明、斤斤,察也。”由此,“察”还有“清晰、明白、细致”之意。   在儒家经典语境中,无论是“察”作动词或是作形容词,其并非仅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认识活动或状态,这种活动或状态本身蕴含着相当高的规格和要求。作为一种活动,它严谨认真、明察秋毫,高度理性。作为一种结果或状态,光明正大、清楚明白、坦坦荡荡。值得注意的是,“察”并不仅仅指司法审断,包括审查、审定、审核、审视、审辨、审阅等,但审理、审判、审讯等司法活动肯定要做到“察”。   (二)地位——“以德配天”的重要方式   正是古人赋予“察”字这样一种意义,《尚书#8226;吕刑》中说:“王曰:‘嗟!四方司政典狱,非尔惟作天牧?今尔何监?非时伯夷播刑之迪?其今尔何惩?惟时苗民匪察于狱之丽,罔择吉人,观于五刑之中;惟时庶威夺货,断制五刑,以乱无辜,上帝不蠲,降咎于苗,苗民无辞于罚,乃绝厥世。’”这段论述从正反两面将“察”——详察狱事提到了很高的地位。从正面来讲,详察狱事是上天赋予四方司政的重要职责,也是圣贤伯夷的光荣传统。反面的教训就是苗民不详察狱事的施行,不选择善良的人,监察五刑的公正而任用虚张威势、掠夺财物的人,裁决五刑,乱罚无罪……从而遭到上天的惩罚。众所周知,在三代,人的地位虽然有所提高,但天是一个至上的神,而人要行“德”,以“德”配天。天所赋予的职责是神圣而又至关重要的,不容违反,否则就要遭“天罚”。《尚书》作为一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继往开来的著作,在“天”、“帝”、“德”被夏、商、周三代视为最高权威和价值标准的时代,把“察”作为培养德、体现德的重要方式,要求官吏在定罪量刑时,务必详审、细察罪人的言辞,以确定言辞证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同时也要严格依据法理进行断狱,即“惟察惟法”,才能够“以德配天”。由此可见,在儒家思想中,“察”是人行“德”的重要方式和活动。   ②《论语#8226;学而》。二、“察”之原则——“中和”之道   “察”作为主体对客体的一种认识活动,其体察、判断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呢?儒家的《中庸》一书正式提出了“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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