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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预防一体化机制建设实践与思考

检察机关预防一体化机制建设实践与思考   【摘要】 机制问题是开展工作的基础性问题。对于起步晚、起点低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而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更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图站在前行者的肩膀上,结合安徽检察预防工作实践,对检察机关预防一体化机制建设的必要性、基本框架等作粗浅探讨。   目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外部范畴的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机制,内部范畴的惩防并举侦防一体的预防职务犯罪协作机制。这两项机制均为同一层级的横向模式。作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预防部门,在巩固加强、充分发挥横向机制作用的基础上,也要探索建立纵向预防一体化机制,推动形成“两横一纵”格局,以最大限度地增强工作合力。   一、检察一体化与预防一体化   (一)检察一体化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是检察工作实行一体化的法律基础。检察一体化包括对外对内两个方面:对外是指检察独立,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法定机关、事项及程序以外的干涉;对内是指业务一体,即检察机关上命下从,作为命运共同体统一行使检察权。我们通常所说的检察一体化是对内一体。目前,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在业务工作的应用,起步最早、成效最突出的是侦查一体化。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健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为侦查一体化开辟了自上而下的模式。之后,省级院在反贪局内部成立大要案中心、侦查指挥中心等机构,专司组织协调指挥全省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工作。十多年来,侦查一体化在充分整合资源、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其他检察业务一体化机制建设提供了成功经验。2011年,高检院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力图借助于侦查工作,推动各地探索侦查与预防工作紧密衔接、增强预防合力。此外,一些地方在刑事申诉一体化机制建设方面也进行了有益探索。   (二)预防一体化   预防一体化既立足于检察一体化,又部分地超越了检察一体化之所指。以其涵盖范围分类,预防一体化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一是宏观层次的预防一体化,是指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以社会化预防为基础的工作机制,其根基在于: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统筹推进。宏观层次的预防一体化,超出了检察一体化的范畴,其范围之广远非检察机关一家所能担当。二是中观层次的预防一体化,是指在同一检察机关内部,按照全院一盘棋思路构建而成的院党组统一领导、各业务部门共同参与、预防部门组织协调的工作格局。其包括惩防一体化、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核心内容。三是微观层次的预防一体化,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范围的检察机关,强化上下级、同级院预防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增强预防条线合力。本文所说的预防一体化机制,为中观与微观层次之综合,即在上级机关预防部门的指挥协调下,整合本地区各级院的预防力量,通过加强对上信息报送、对下业务指导和同级交流协作,上下联动,同级协作,合理分工,统一步调,最大限度地提升工作效率效果的工作机制。   二、构建预防一体化机制的必要性   (一)构建预防一体化机制,是整合资源、解决预防人员不足的迫切需要。预防工作涉及事多面广。近年来,预防工作任务日趋繁重,事多人少、配置不合理等问题逐渐突出。以我省为例,截至2012年底,全省检察机关下辖16个地级院、113个县级院,共有从事预防工作的人员247人,其中,专职预防人员186人,分布在其他内设机构中的兼职预防人员61人。专职人员中,省院6人、市级院42人(院均2.4人)、县区院138人(院均1.1 人)。从事预防工作三年以下(含三年)135人、四年以上112人。由此可见,我省预防机构队伍建设明显滞后,省、市院预防工作人员相对偏少,基层院预防机构不健全,“一人科”情况普遍;预防人员的流动性大,多数预防人员从事预防工作时间过短,难以有效开展工作。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争取支持增加人员、强化业务培训之外,更现实的是整合现有,优化资源配置,通过预防一体化,将一案一建议、一案一分析等部分日常工作纳入相关业务部门之职责,以缓解工作量增加与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   (二)构建预防一体化机制,是搭建平台、深化专题系统预防的迫切需要。专题预防和系统预防,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前者重点针对涉及公共投资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社会经济发展项目,以及政策措施实施中的重要环节,后者针对职务犯罪多发易发或者垄断性行业、系统,以及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行业、系统。通常情况下,专题预防所在领域涉及面广,涉及单位多,比如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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