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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与法律援助高层次协作机制构建

民事检察与法律援助高层次协作机制构建   一、民事检察与法律援助协作的主要内容   (一)协作机制服务的对象   司法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让缺乏运用法律保护和实现法律权利能力的个别公民平等行使诉权、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民事检察的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纠正错误诉讼行为,恢复受损司法秩序,保护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益。分析已有的民事申诉案件,特别是从民事检察的当事人,又尤其是申诉人的情况来看,在申诉案件中开展检司协作具有非常大的意义。一是在原审的过程中,当事人没有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导致败诉。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的协作,可以及时地纠正诉讼阶段未接受到司法救助的缺失,有效地弥补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不足的问题。从民事检察申诉案件的分析情况来看,很大一部分申诉人败诉的原因在于在原审中缺乏律师或专业人士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未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诉权。二是民事申诉程序相对独立于原诉讼阶段,检司协作能有效地为弱势群体在检察机关案件审查及后续阶段平等地行使权力提供保障。同时,也明确了检司协作服务的对象应当是弱势群体,且所指向的弱势群体不限于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是受生理、心理及社会地位制约的人,比如妇女和残疾人。因为检察机关有支持起诉的职能,支持起诉的对象可能远远广于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在法律援助机构援助对象局限于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的情形下,援助机构可以向经济困难的人告知引导提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二)协作目的   法律援助机构的目的是,通过与民事检察的协作可以保障对弱势群体在民事检察申诉案件中提供援助,获取检察机关对援助人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寻求检察机关对受援人提供保护,对援助人提供便利。检察机关协作的目的是,试图通过协作宣传现有民事检察职能、拓展已有检察职能,为弱势群体获取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提供帮助。检司协作的目的在为弱势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上发生了交集,所有的措施均应以弱势群体享有更便捷、更快捷、更高效的服务为出发点和核心,同时考虑检司两家各自的目标追求,整合各方资源,以达到弱势群体、检察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各方目标的最大化。   (三)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提供的措施   1.引导或代理弱势群体向检察机关申诉和申请支持起诉。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诉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告知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起诉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其目的在于弱势群体能较便利,更流畅地享受检察机关的法律资源。   2.免费援助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由政府付费,当事人无需向援助人付费。援助的内容依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执行。   3.协助检察机关做息诉工作。援助机构指定援助人后,援助人作为代理人,与当事人结成共同体,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如过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时,援助人可以从中调解,更容易促成和解,化解矛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四)检察机关可以提供的措施   1.引导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告知其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直接指令法律援助机构对特别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援助。申诉案件的当事人困难特别突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指令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将案件交给积极性高、责任心强和专业对口的援助人承办此类案件。   3.支持弱势群体提起诉讼。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未提起诉讼的援助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虽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却有经济困难、生理困难的弱势群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其起诉。   4.免收费用、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复制必要的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   5.弱势群体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于援助人代理的弱势群体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优先办理、优先研究等方式,在2个月内提出监督意见。   6.调查取证。申诉案件的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或手段匮乏而在原审中未能收集到的证据,且对案件影响重大,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且法律机构未进行法律援助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取证。   (五)工作保障措施   1.制定高层次的制度规范。民事检察与法律援助应当建立服务弱势群体的长效制度,其适用范围不应当局限于各个地方,而应当是全国性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2.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人民检察院应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者开展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对法律援助机构代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和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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