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民事审判基本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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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合议制度 第二节 回避制度 第三节 公开审判制度 第四节 两审终审制度 第五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一节 合 议 制 度 一、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度,亦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 二、合议制度的意义 1、合议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具体体现。实行合议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集体智慧,集思广益。 2、防止审判人员独断专行,保证案件公正审判。 三、合议庭的组成 1、第一审程序合议庭的组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2、第二审程序合议庭组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3、再审程序合议庭的组成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四、合议庭的审判长由谁来担任 《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审判长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案件的审判活动。 注意:审判长不是固定的职务;在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中,不能指定陪审员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可以临时代理审判员职务并成为合议庭成员。 五、合议庭评议案件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注意:评议笔录不能泄露 六、对审判人员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审判委员会 1、概念: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处理案件的最高审判组织,指导和监督全院的审判工作。 2、范围:合议庭对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3、审判委员会的利与弊: 利:有利于集思广益,发挥集体的智慧。 弊:“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垂帘断案”、“召集困难”、“都不负责”等弊端。 思考题: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 B.陪审员意见和审判长的意见不一致,以审判长的意见为准 C.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 D..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答案】D 《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二节 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更换审判人员的制度。 二、回避制度的意义 1、通过回避制度来确保审判人员能够公正审判案件。 2、当事人放心人民法院的审判,从而尊重和接受裁判结果。 3、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回避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015年最高法民诉解释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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