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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精神药管理相关法规解析

*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 《条例》中未指定何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属地化的管理的原则,可以由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目前国家未有规范的药物销毁申请书及现场监督书样式,我省拟研究先行制订,以规范此项工作。 * 基本概念 国内外管制 法规体系 管理机构 机构许可 人员资质 环节管理 采购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使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使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7]38号  由于吗啡的耐受性特点,因此,晚期癌症长期使用阿片类镇痛药(如吗啡),无极量限制,应根据个体对吗啡等阿片类镇痛药的耐受程度决定用药剂量. 使用 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使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普通处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纸色 白色 淡红色 前记 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正文 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后记 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保存期限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 医疗用毒性药品、精二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精一药品处方保存3年。 其他 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精二”(白色)。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与普通处方的区别 分类 剂型 一般患者 癌痛、慢性中、重度 非癌痛患者 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 神药品 注射剂 一次常用量 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 不得超过3日用量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 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 神药品 不得超过7日用量 特殊情况应注明 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 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剂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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