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2009年3.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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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2009年3

反垄断法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主要内容: 一、垄断的定义 二、垄断的分类 三、反垄断法的定义 四、我国反垄断法的产生及实施情况 五、垄断组织形式 一、垄断的定义 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 二、垄断的分类 三、反垄断法的定义 国家对市场主体以排斥和限制竞争、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四、我国反垄断法的产生及实施情况 “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这是我国《反垄断法》12年来的“难产”经历总结。 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反垄断法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2006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2007年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反垄断法草案,增加六项新规定。2007年8月2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通过反垄断法草案。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制定的线条较粗,较为原则,一定需要制定配套的规则,从而构建起完整的《反垄断法》体系,包括《反垄断法典》、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指南以及司法解释等规则。只有尽快建立起完整的反垄断的规则体系,才能从根本上缓解由于制度供给不足导致的执法困境。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反垄断法》制订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难题并没有随着法典的出台而解决,因此,规则体系的完善尚需必要的时间,以积累经验,化解难题。 五、垄断组织形式 卡特尔 辛迪加 托拉斯 康采恩 卡特尔    托拉斯(Trust)直译为“商业信托”,是指在同一商品领域中,通过生产企业间的收购、合并以及托管等等形式,由控股公司在此基础上设立一巨大企业来包容所有相关企业来达到企业一体化目的的垄断形式。通过这种形式,托拉斯企业的内部企业可以对市场进行独占,并且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统一价格等等手段来使企业在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辛迪加 “组合”的意思。属于低级垄断形式。它是通过少数处于同一部门的大企业间相互签订协议而产生的。所有这些加入了辛迪加的企业都由辛迪加总部统一处理销售与采购事宜。生产资料通过成员间的协议进行二次分配。辛迪加的优点在于批量采购和销售可以节约资本。一个企业退出辛迪加就意味着他不得不自己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这往往是比较困难的,因此辛迪加的组织形式较为稳定。 康采恩是一种通过由母公司对独立企业进行持股而达到实际支配作用的垄断企业形态。一般情况下,基本是由集团中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企业来担当控股公司这一角色。 这种垄断形态与卡特尔以及托拉斯不同,它的直接目的不是支配市场。在资本集中方面上,康采恩比卡特尔和托拉斯更加进步。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存在的各大康采恩集团也被称为财阀,比较有名的有三井、三菱、住友、安田等等。在2000年左右,中国和日本开始出现的各种“控股公司”以及“集团总公司”,也被认为属于康采恩垄断。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或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 二、市场支配地位及其确定 1、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在一个有效竞争的市场,任何人都不可能对价格进行独立的决策,而当某个企业控制价格等交易条件时,市场竞争机制就可能被损害。因此,确定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是确定滥用行为的前提条件。 2、界定相关市场 要确定企业的支配地位,必须首先确定市场的范围。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就某种商品经营所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它分为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时间相关市场。因此,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必须兼顾产品、地理和时间三方面的因素。 (1)相关产品市场 相关产品市场是指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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