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界限认定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界限认定 摘要:被告人因几元载客费用问题,伙同他人酒后无事生非,持刀随意追砍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本文将结合案例区分两罪之间的界限。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区分 案情概要 2005年3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和邢某(已判决)酒后送朋友去坐车,邢某以摩托车载客工索要车资过高为由对其实施殴打,被告人田某参与殴打并提供刀具给邢某继续追砍被害人,致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受伤致身体多处创口累计16.3cm、右肱骨及左尺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被告人田某辩称:其没有参与寻衅滋事犯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2、即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亦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而非寻衅滋事。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另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判后,田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针对被告人田某提出的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即便事实成立亦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犯邢某供述被告人田某递给其刀具,且供述刀具系其在途中交给田某,而证人王某亦证实刀具最初系由邢某别在腰间,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田某将刀具递给同案犯邢某,证人杨某则证实邢某不知从何处突然拿出刀具追砍被害人,被告人田某亦承认其与邢某为送他人雇载客工至案发现场,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田某将刀具递给同案犯邢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田峰及同案犯邢某仅因载客费用(几元钱)的问题,酒后无事生非,无视社会及法律秩序,持杀伤力较强的砍刀随意追砍他人致受伤,其行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而非仅仅故意伤害,故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评析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然而司法实践上,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的行为与故意伤害罪都会对他人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两者侵犯的客体有交叉,所以两者之间经常被混淆。 对于该案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其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田某及同案犯邢某仅因载客费用(几元钱)的问题,酒后无事生非,无视社会及法律秩序,持杀伤力较强的砍刀随意追砍他人致受伤,其行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而非仅仅故意伤害 第二种观点认为其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田某伙同他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是故意伤害而并非寻衅滋事。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 犯罪动机具有随意性 因为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客观行为方式存在的一定交叉性与模糊性,单纯从客观行为方式界限此罪彼罪,比较不容易去区分两者的不同,所以从行为人犯罪动机进行分析对两者的区分更具有司法实践意义。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具有藐视法律和社会公德、追求精神刺激的犯罪动机的犯罪类型。本案中,被告人田某与邢某(已判刑)送朋友去坐摩的,却因为仅仅几元的车费问题,便酒后拿着砍刀随意追砍载客工致其轻伤。这一过程,被告人田某与邢某对被害人的伤害动机并非是因为要伤害他而伤害,更多是酒后无事生非,借助伤害行为来寻求精神刺激、显示威风、逞强斗狠,破坏社会秩序,其犯罪动机具有随意性。 另外,按一般人角度去理解,为了仅仅几元的车费问题,纵然乘客与载客工双方再不能达成合意,也不会要上升至拿着杀伤力较强的砍刀追砍他
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