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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摘 要】近年来,僧侣私人财产遗物的继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僧侣家属与寺院之间的遗产争议不断发生,由于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对僧侣遗产继承的问题作出特殊的规定,加之僧侣身份的特殊性,所以此类问题在司法中也存在着一定的混乱。出现了无法可依,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宗教的发展与社会的安定。正值我国《继承法》修改之际,在新的《继承法》中应对僧侣的遗产继承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良好的法律法制环境促进宗教的繁荣发展。   【关键词】僧侣;遗产继承;继承法修改   一、案例分析   云南灵照寺方丈释永修被抢劫杀害,个人留下400余万遗产。释永修的女儿认为,她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但灵照寺认为这笔财产属于寺院。双方因为这起特殊的“遗产继承”官司闹上法庭。   寺庙方面认为:据佛教戒律“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其俗家家属不能继承。即僧人一旦出家,便与俗家亲属脱离关系。日后生老病死,一切费用全由寺院负责。对方丈除负责日常供养,其医疗、丧葬等费用均由本寺支付。2006年,中国佛教协会通过《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也已明确规定:“遵照佛制,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住扶养;僧人疾病,常住医治;僧人圆寂,常住荼毗;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 [1]因此按照佛教的丛林规制及全国佛协的规约,遗产应当归寺庙所有。此外,寺庙主要经济来源是信徒布施、社会捐赠,僧尼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生产劳动,来获取报酬或利益。一言以蔽之,僧人不能通过宗教活动拥有自己个人收入和财产。至于方丈为何留下巨额存款,肯定是他利用自己特殊地位,集会计和出纳于一身,“公款私存”。因此,其名下存款本非私产,而为寺产无疑。   方丈的女儿则认为父亲虽然已经出家,但并未与她完全没有往来,恰相反,方丈仍对其承担一个父亲应尽的抚养责任。给予其抚养费的同时,还对其照顾有加。只不过因为父亲身份地位特殊,只好在公开场合才不做相认。同时主张,我国继承法并未将和尚继承问题排除在外,女儿身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父亲名下遗产,师出有名。   原被告双方所持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这桩方丈遗产案件,让断案法官因为左右为难。其实近几年,随着宗教事业的发展,僧侣人数在不断的增多。且随着僧人存款、购买保险的增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僧人圆寂后,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将其存款、保险金收归国家所有,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各地早就出现了不少关于僧人遗产继承的案例。对于僧侣遗产继承纠纷的处理,宗教内外、僧俗两界各有所说,远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僧侣家属与寺院各执一词,且同一类同一性质的案件,各地法院的判罚也不相一致。有的法院将遗产判给寺院,也有的法院将遗产判给死者的亲属,更有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调解结案的前例。   二、僧侣遗产继承问题存在的原因   造成僧侣遗产继承出现纠纷的原因有很多,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便是僧侣的主体地位比较特殊,以及法律的不完备。   (一)僧侣身份的特殊性   僧侣与普通的自然人不同,有其特殊性。佛教在我国传播已有千年已久,教义以及修行方法都很独特。普通人一旦剃度为僧,在信仰上以寺院为自己的精神依托;在经济上与寺院形成互相依存、互相护持与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僧人生前日常生活的供养、医疗和生老病死的一切费用概由寺院负责,僧人逝世后的遗产属于寺院公有,由寺院集体继承。寺院继承僧人遗产后,按照佛教传统规制和习惯,根据财产多少,用以支付其医疗费、丧葬费、僧众酬劳费、供斋费、入塔费、死者生前可能欠的债务等。剩余部分归寺院集体所有,差额部分由寺院集体负担。在我国历史上,佛教寺院这一丛林制度沿袭近两千年,直到现在。[2]我们应该尊重寺院多年形成的宗教习惯。所以,关于僧侣的遗产问题不能与普通人一样,一言以蔽之。应根据其特殊性给予其作出特殊的规定。   (二)立法冲突   出现此类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致使各地法院在裁判的过程中没有统一的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时,该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可见,依据现有法律,我国《继承法》对僧侣的遗产继承问题并没有做特殊的规定,僧侣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其圆寂后遗留的个人财产应由其俗家亲属依法继承。   再说中国佛教协会,1993年通过《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第14条规定:僧人遗产,归常住(佛教指寺观及其田产什物等)所有。虽依据戒律一切亡比丘物,尽数四方僧,千余年延续至今。但其能否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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