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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巿基础教育教学成果
重庆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重庆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基础教育的实际,制定本次评审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授予在基础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教育工作者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三条 重庆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奖励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教学成果,是指成果应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第五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教学成果第六条 申报成果要求:方向性。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立德树人为基本导向,体现时代精神和素质教育的核心理念,围绕基础教育教学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实践探索,突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二)科学性。成果必须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教学规律,关注学生个性差异,探索过程完整、方法严谨,经过实践检验,结果呈现客观、真实。
(三)创新性。成果必须围绕解决基础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创造性地提出科学的思路、方法和措施,认识深刻,见解独到,易于操作,具有显著的创新点和特色。?(四)实效性。申报成果应为20年1月1日以来完成,并经过对于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效果显著,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至今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七条 本次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0项,二等奖0项,三等奖0项。
第八条 少数民族、国家地区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针对本地教育教学特殊问题而产生的、适合本地教育实际的成果,在水平相同时可优先获奖。第九条 重庆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第十条 申报主体要求:
??????(一)个人申报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应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二)单位申报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该成果应当体现单位意志,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
(三)(四)第十一条 重庆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第十二条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建重庆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奖励办公室。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组。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设组长人,副组长、成员若干人。其职责是:
(一)确定专家组成人选名单。
(二)研究决定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其职责是:
(一)审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二)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重庆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核查推荐成果的及相关材料对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推荐单位作出说明。
(三)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重庆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第十七条 二、三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十八条 重庆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一)奖励办公室在申报截止之日起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庆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
(二)对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重庆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获奖候选项目,奖励办公室应当自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候选项目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三)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奖励办公室
(四)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奖励办公室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书以后,应当在10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寄(送)到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其裁决。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40日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有异议成果的获奖资格。第十九条 异议期结束后,重庆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由重庆市教育委员汇同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并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对获奖重庆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并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主要完成人奖证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政府给予的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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