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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范围(大学期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法的社会作用: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一般认为,法律的社会作用包括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方面。法的规范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一般将它概括为指引、预测、评价、保护、强制和教育六个方面。法系: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或者说一个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他法院(甚至对本院)以后的审判来说,具有作为一种先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法律解释:法律解释通常是指司法者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对法律规定所进行的旨在使法律文本与案件事实产生明确指向和关联的司法活动的过程,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一系列原则、规则、技术和方法。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执法:法的执行,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司法: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是在法的实现过程中体现国家司法权的活动。十一、权力:在政治学、社会学上权力表现出一种对社会的影响、一种人际互动关系,再法学上将权力限定在合法的范围内,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十二、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十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十四、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十五、违法: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滥用权利,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十六、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于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或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问答题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答:(1)法律规则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必然反映国家意志;其他社会规范自发形成,或社会群体共同约定,不具国家意志性质;(2)法律规则靠国际强制力保证实施,在社会规范中强制性程度最高;其他社会规范以内在精神强制为主,不具国际强制性;(3)法律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他社会规范约束力相对有限;(4)法律规则具有特殊的逻辑结构和内容,其他社会规范没有。法律作用的限度答:(1)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应涉及人的思想。(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3)法律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4)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种利益。(5)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可能牺牲实质合理性。(6)法律的运行需要辅助条件。两大法系的区别答:(1)在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在民法法系国家,制定法是最主要甚至是惟一的法律渊源,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律渊源主要是判例法和制定法构成的。(2)在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异:在民法法系国家,法律被分成公法和私法,但在普通法系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3)在法典化方面的差异:在民法法系国家,法典一直是制定法的中心,建立和谐一致的、没有内在矛盾的法律体系一直是这些国家立法活动的理想。普通法系国家由于其法律创制的特殊性,法律规范反映在法官的判决之中,传统上不实行法典化。然而二次世界大战后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使立法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能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4)法律术语上的差异:英国法的概念术语是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独创的,它们在民法法系和其他法系中很难找到精确的对应词语。(5)在法律推理的技巧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审理案件的过程被称为演绎推理,其优点是符号扼要。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解决当前的争端时,需要从有约束力的先例中发现可以使用于当前案件中的相似案例,并从中总结出一般性规则或原则,再用以指导当前案件的判决,这一过程包含了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两个步骤。而且在判决书中,法官们对同一案件所持的不同意见得到详细反映。(6)法律发展方式上的差异:在民法法系,法官只有使用立法机构所颁布的法律义务,而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法律创制是国家立法机构的权力。在普通法系,虽然从理论上讲法官并不享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只能宣示或发现寓于先例中的法律,但实际上法官在法的创制和发展之中具有重要作用,实质上就是创制和发展法律的过程。所以,普通法被称为“法官法”。(7)诉讼程序的差异:民法法系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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