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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期复习资料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的调整对象: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范围: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关系等1、财产关系:民事主体在生活、生产活动中所形成的财产支配和交换关系。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财产关系的建立、变更、消灭一般基于自愿;(3)当事人在经济利益上一般为等价有偿。2、人身关系:与特定人密不可分,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与特定人不可分离;(3)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4)可以成为财产关系的发生前提。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2、民法所调整对象的主体是平等主体;3、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4、民法主要是实体法;5、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6、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一、六大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3、公平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 6、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 所谓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越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基本原则的四大意义:1、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2、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则;3、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4、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判例学说的基础。权利:权利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分类及其分类标准:1.公权力、公权利、私权利(按权利根据标准)A.公权力: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B.公权利:私人享有的公法上的权利、在公共生活中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人格尊严等政治权利)C.私权利:私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在私法上的权利2.财产权、人身权、复合权利(按权利客体)C.复合型权利:既有人身权性质又有财产权性质,如继承权、社员权3.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按权利的作用)都得背啊!A.支配权: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物,无需他人意思协作即可单方面实现自己意思的权利。如身体权B.请求权: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如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等等等C.抗辩权:对抗他人请求权,拒绝给付之权利,如一时之抗辩权,永久之抗辩权, D.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如追认权,选择权,变更权,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注意:关于抗辩权的一些问题:性质:防御性权利;以请求权为前提;功能:阻却请求权,而不是消灭请求权;典型抗辩权有:先诉、同时履行、不安、先履行抗辩、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等;抗辩与否认即{抗辩权与抗辩的区分}:抗辩以承认请求权为前提,否认则彻底否认请求权之存在。4.绝对权,相对权(按以效力所及的范围或者说是按义务人之范围)A.绝对权:得对一切人主张其效力的权利,如物权、绝大多数支配权B.相对权: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如债权、婚姻关系中的权利、绝大多数请求权5.主权利、从权利(按权利的相互关系,能否独立存在)A.主权利:不依赖其他权利得以独立存在的权利B.从权利:须依赖主权利而存在的权利6.既得权、期待权(按是否已具备全部要件)A.既得权:已具备全部要件而具备现实性的权利B.期待权:未具备全部要件,但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如附条件的权利7.专属权、非专属权(按是否可与主体分离)A.专属权:专属于权利人本人的权利B.非专属权:非专属于权利人本人的权利,如人身权(部分)8.原权利、救济权(按权利的原生与派生关系)A.原权利:原生的基础权利B.救济权:基础权利受侵害或有被侵害危险时,产生的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物权和债权的区分: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处分行为)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负担行为)1、性质不同: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2、客体不同:物;给付行为3、义务主体不同:不特定;特定4、效力范围不同:对世权;对人权5、效力不同:排他性和优先性;相容性和平等性6、设定不同:物权采取法定主义;债权采用意定主义7、救济方法不同:依据物上请求权;一般未损害赔偿的方式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社会关系。特征: 2、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社会关系3、由民法调整;4、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事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动: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依据法律,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状况。特征:1、客观状况;2、产生法律后果(发生法律关系变动);3、为法律所规定(依据法律)。即:法律事实的变化必定影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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