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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济南轿车整车生产项目一期第二丶第三标段工程监理合同书_[全文].doc
合同书 项目名称: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济南轿车整车 生产项目一期第二、第三标段工程监理 合同编号: JNG0705G0026 G2007—13 委托人: 济南吉利汽车有限公司 监理人: 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 洛阳智达建设监理公司 签订地点: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签订时间:2007年3月25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济南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与监理人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洛阳智达建设监理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下委托人简称甲方,监理人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济南轿车整车生产项目一期第二、第三标段。 工程地点:济南市孙村镇,3号路以西、杨家河以东、12号里以北、胶济铁路以南。 乙方监理的工程规模:乙方监理的项目一期第二、第三标段建筑面积合计约163934平方米(包含生产工艺设施、非标准设备安装监理),作为结算依据的建筑面积以实际竣工面积为准。工艺、非标准设备安装监理任务详见四大工艺设计书(含冲压、焊装、涂装、总装)。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承诺书、中标通知书、四大工艺技术任务书(含冲压、焊装、涂装、总装)。 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本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专用条件 监理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承诺书、中标通知书、四大工艺技术任务书(含冲压、焊装、涂装、总装)。 本合同标准条件。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诺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本合同项目下乙方监理费按建筑面积51/a.5元∕平方米(含生产工艺设备、非标准设备安装监理)的一次性包干综合单价计取,不受政策、市场等任何因素影响;合同总价暂定为:RMB901637元,最终的合同总金额按5.5元∕平方米ⅹ实际竣工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本合同乙方监理标段内的土建部分监理工期和生产工艺设备、非标准设备安装监理均为360 个日历天(监理工期不含资料归档备案所用的时间)。 工期起算时间分别为:(1)土建部分(含共用动力)监理工期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进场工作日开始计算工期;(2)生产工艺设备、非标准设备安装监理工期从乙方进场工作满四个月 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合同一式8 份,双方各执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济南吉利汽车有限公司 乙方: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 洛阳智达建设监理公司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 地址:洛阳市涧西区苑路13号 新宇路750号A-305-1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杨伟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洛阳工行涧西支行 账号:37001610090805018554 账号:1705020809021009376 邮编:250101 邮编:471039 电话:0531 电话 :0379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下列名词和用词,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甲方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甲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授权人。 (3)“乙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授权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甲方同意,乙方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乙方以外,甲方就工程建筑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协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乙方责任 乙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甲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土建监理及生产工艺设备、非标准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终验收的监理),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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