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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公民权问题法律思考
农民公民权问题法律思考 农民问题一直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是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近些年,各类媒体以其独特的视角不断聚焦农村的土地问题、农民贫困与就业问题、农民工的生存状况问题以及农村教育、医疗等问题。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的关注亦超乎寻常,各种惠农政策连连出台,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农村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但真正平衡城乡差距和解决社会不公问题还有待时日,而这也正是“三农”问题总被重视却总解决得不尽人意的关键。全面落实农民的公民权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契合点。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关注农民的政治价值而忽视了农民的经济权益、社会和文化权益。计划经济体制下,在以政治为核心的价值取向面前,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并未充分暴露,社会转型后,人们对于经济和社会权益的关注程度超过以往,使社会公平与农民公民权问题变得突出和尖锐,已到了必须面对的时候了。 一、农民的公民权现状 而农民作为中国公民应该享有其应有的权益。依照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此项原则下,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作为中国公民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即中国的公民权。仅就公民的宪法权利而言,内容就非常丰富:人身自由权;文化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请求权。 1.农民享有同其他社会成员同等的公民权 第一,平等权。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意味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按照宪法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即如此,对于农民任何形式的社会歧视和经济文化差别待遇都是有悖公平原则的。自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全国公民就被人为地划为城市居民和农村户口,并实行城乡有别的经济社会权益和福利待遇,户籍管理制度背后掩藏着资源占有和权益分配上的差异,然而这种资源配置和权益分配模式却又是法律框架内的权威分配。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掩盖了经济、文化及其社会权益???不均等。当前,公民收入差距、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有一部分不是文化因素和劳动技术差异造成的,而多是社会资源占有和使用不均造成的。 第二,政治自由表达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公民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管理,表达自己意愿的一种方式。由于集会、游行、示威往往带有政治色彩,具有一定规模的群众参加,控制不好会影响生产秩序、交通秩序甚至国家安全,所以各国法律对此都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我国也不例外。1989年的《集会游行示威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申请许可制度。由于这项法律是特殊背景下的产物,难免审批过于严格,限制性规定过多,使公民此项权利的行使存在法律障碍。农民在维权过程中因不懂法律程序规定,出现了激情冲动与非理性行为,与现有法律法规产生正面碰撞。 第三,请求权。请求权是指公民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享有的申诉和请求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近些年,针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很多,如非法拘禁、暴力殴打致伤致残、强拆房屋、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等。农民作为公民社会的主体,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一旦受到来自于国家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和违法司法行为的侵害,农民可以申诉或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国家赔偿。农民捍卫自身权益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某些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和职务犯罪行为。 2.农民的特有权利 农民首先是公民,其次其身份和职业又是农民,这就决定了某些公民权在农村具体表现的特质性,农民所享有的某些权利是独特的和与众不同的。表现在: 第一,农民自治权。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了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新型民主权利,即村民自治权。依照该规定,村民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权力。村委会任何重大事项的出台须征得村民大会的同意方可实施。事实上,村民自治权的行使某种程度上偏离了民主和法制的轨道,村民根本无法决策也无力阻止村委会的侵权行为。同时,某些乡村基层政权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力渗透从没有停止过,对已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进行行政干预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第二,土地财产权,即农民对集体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现行宪法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条同时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然而,现实生活中,村委会大权独揽肆意侵占、违法出租、出卖土地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地方宅基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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