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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农民就业平等权现状与思考
关于我国农民就业平等权现状与思考 在权利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就业平等权作为劳动权的一项基本内容,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人最基本的权利――生存权要求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获得工作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不能因为种族、性别、民族、年龄、居住条件、受教育程度、政治态度等因素而受到歧视。其中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现象成为就业平等权实现的重大障碍,这其中农民的就业平等权受到的影响最大。因此,应对农民的就业平等权予以关注,消除就业歧视,以真正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一、农民就业不平等的表现 1.户籍制度造成农民就业的不平等。自从20世纪50年代我国实行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后,中国公民便被人为地划分为两种身份:市民和农民,人权主体从此呈现二元结构,社会成员依市民和农民两种不同的身份有差别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社会存在一种歧视农民、排斥农民的现象,农民与城市居民形成强烈的反差。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城市失业和下岗现象日益严峻,许多地方政府把外来的劳动力看作城镇职业就业的竞争对手,从而制定了一系列的排斥和歧视外来人口就业的政策,使农民充分自由就业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并且在客观上伤害了广大农民的感情,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2.性别差异造成农民就业的不平等。《劳动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然而,现实中男女就业不平等是一个不容争议的事实。有的单位干脆不录用妇女,或者招用妇女的,也不能与男子同等对待。如:妇女网报道,江苏南平2006年9月统计劳动权益类案件共100件,女性农民投诉超过1/3,她们投诉主要体现在企业违反劳动法等法律规定,侵害女职工三期特殊权益。如不给或少给婚假、产假、哺乳假等,产假期间既无生育津贴又无基本工资,有的产假后就不再安排工作,生子之际就是下岗之时。这是对妇女的一种歧视,当然这样也会构成一种对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3.国家政策的偏落造成农民就业的???平等。在我国,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国家政策是导致呈现不平等的重要根源。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选择的是苏联模式:牺牲农业,突出发展重工业和国防工业,保证工业化、资本积累和工业优先发展。农民被列为工人阶级的同盟军,农业实行集体化,通过“剪刀差”等方式,使农业部门成为资金纯流出的部门,导致农业投入严重不足,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在这种体制下,广大农民也被列入了体制外的人。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给予不同于城市市民的差别待遇,农民长期处于二等公民的地位。现在,农民在就业、就医、受教育、社会保障方面还有待完善。 4.农民自身争取就业平等意识不强导致就业不平等。中国长期的动荡不安和贫穷使人们渴望的更是和平与富足,平等的需求降为其次,农民也不例外。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农民基本处在社会最底层,是被压迫、被剥削的对象,他们认为与城里人不平等是理所当然地,他们往往有一种认命的心理,缺乏争取平等的精神与勇气。农民自身平等观念和权利意识的欠缺,也极大地影响了他们就业平等权的争取。 二、解决农民就业平等权的对策 1.加快就业平等的立法。2005年12月,中央台对就业歧视进行了一个网上调查,结果显示有74%的求职者遭遇过就业歧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认为:“在中国的就业市场上,90%以上的招聘广告均含有歧视性条款,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乃至身体歧视如身高、相貌等等,就业歧视愈演愈烈,不立法明令禁止,便会损害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育与成长,进而带来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应该制定《就业平等法》或《反就业歧视法》,使农民的就业平等权上升为国家意志。 2.建立反就业歧视诉讼制度。目前,就业歧视没有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这既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会使宪法规定的劳动权得不到落实,没有救济的权利和途径。为了切实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可以通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就业歧视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纳入现行劳动争议的范围,同时,可以考虑扩大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就业歧视纳入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范围中实现对受害者的救济。也可在民事案件中扩大宪法化范围。因为通过私权方面的宪法司法化,逐步创造条件,积累经验,进而全面推行宪法的司法化。 3.完善、扩充《劳动法》的部分条款。由于现行《劳动法》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初,所以仍是建立在从计划经济体制下沿袭下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之基础上。随着社会的发展,部分内容和条款有待完善和扩充。如: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就不包括“民工”;劳动法的内容没有禁止“户籍劳动歧视”,这样使很多企业由于户籍限制而不能招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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