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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民用建筑工程中设计和应用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民用建筑工程中设计和应用   摘 要:电气接地故障引发的火灾在近年来有呈上升的趋势,作者以自己多年丰富的电气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经验,结合近期比较典型、常见的几类民用建筑工程,给出配置合理、经济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原则,希望能对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民用建筑电气火灾电气接地故障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配置的合理性、经济性   中图分类号:F40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些年来随着城市的日益发展,民用建筑工程的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功能也越趋复杂化,大型的商业、娱乐场所及便捷酒店等与住宅、办公建筑相伴而建,在为人们提供舒适的购物、住宿、娱乐环境的同时也增大了电气火灾发生的危险性。   我国电气火灾在各类火灾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引起电气火灾的原因很多,大部分电气火灾事故是由于对电气设备运行人为地违反操作规程引发的,如忘记断开电热设备的电源、在电热器上烘干衣服等;使用未经检验的、不符合制造规定的电气设备和装置是造成电气火灾的另一个危险根源,白炽灯泡(或其它发热量大的光源)和电热器等由于温度过高而引燃了周围可燃物;还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导线过载、过电流保护装置特性差或短接导线保护开关、熔断器等引起了电源短路和接地故障,而电气接地故障引发的火灾在近年来有呈上升的趋势。   电气接地故障中电弧性对地短路是引发电气火灾的重要原因。电弧性对地短路具有很大的阻抗和电压降,它限制了故障电流,使设置的过电流保护器不能动作或不能及时动作来切断电源,而几百毫安的漏电弧产生的局部高温可达2000℃以上,足以引燃周围的可燃物,就会产生明火从而引起火灾。上述足以可见如不对系统的漏电进行监测和防控,那么人们的人身安全就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现阶段针对减少电气接地故障采取的最有效、可行的措施就是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其作为一种新生的先进保护措施已经得到了消防部门、施工图审查中心和消防工程设计工人员的重视,作为一种预报警系统,其优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之处是可以提前报警并采取应急手段,将用户的损失尽量减少到最低限度,因此在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工程的不同使用性质、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因现阶段实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对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均采用“宜”来做规定,造成设计人员对规范条文的理解和运用不尽相同,各自凭借自己的理解来执行,以至于设计不统一,也给最终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带来一些不便。笔者在近三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及相关的消防咨询工作中,通过与设计人员的交流、与消防部门的沟通、协调,总结了一些民用建筑在施工图设计中设计人员需把控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置的原则,与同行们作一个分享与交流。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看现行范规中有关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相关条文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2.7条规定“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第9.5.1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6.7条规定了“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医院及疗养院,影、剧院等大型娱乐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大型文化场所,商场、超市等大型场所及地下汽车停车场等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第13.12.1条规定了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的分级来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而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云南省地方标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DB53/205-2006对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作了进一步高标准的要求和规定,其第9.2.4条对“公共娱乐场所及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作出了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规定。更加引起关注的应该是2012年6月1日实施的《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其在“配电线路的保护”一章中增加了“配电线路电气火灾防护“一节(第6.4节),阐述了电弧性对地短路起火这种情况宜设置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的必要性,并对剩余电流监测器的动作电流有所规定。   在上述规范要求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4节中提到的除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外的场所均为 “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一些建设单位为避免增加资金投入,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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