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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审查与采信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审查与采信   近年来,因财物的价值而引发的罪与非罪的争议愈来愈受到关注,如前几年出现的“天价葡萄案”、“天价兰花案”以及虚拟财产的问题,无不是因为对财物价值大小的判断标准引发社会的关注。对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应如何审查与采信,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尤其是在诸如本案情况的涉及非一般种类物又非特定物的时候,其经济价值往往成为案件处理的难点。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中,数额往往是侵财类犯罪的决定性标准,而盗窃罪作为侵财类犯罪,在通常情况下,盗窃财物的数额须达到一定标准才构成犯罪,因此,在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已被确认为盗窃后,被盗财物的数额应如何认定,就显得至关重要。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曹继伟,男,41岁,1968年11月1日出生,北京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道北南厂宿舍北区。2008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王军,男,47岁,1962年10月7日出生,北京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道北南厂宿舍北区。2008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2008年8月17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军、曹继伟伙同苏晓明(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鹿角湾假日部落大汤沟十棵树处,从张玉林(男,45岁)承包区的核桃树上窃得核桃84个。张玉林报案称被盗核桃系野生麻核桃,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北京市昌平区分局南口派出所将上述三犯罪嫌疑人抓获后,委托北京市昌平区物品价格认证中心对起获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鉴定人认为“被盗野生麻核桃无价格认证依据”。后南口派出所委托北京市昌平区林业局进行核桃品种及参考价值认证,经林业局鉴定为野生麻核桃,并提出参考价值为每个核桃最低价值人民币100-150元左右。北京市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根据上述书证,出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昌发改(签)字[2008]2199号],鉴定被盗麻核桃共计价值人民币8400元。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以曹继伟、王军涉嫌盗窃罪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检察院审查起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承办人经审查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王军、曹继伟在被害人承包的昌平区南口镇鹿角湾假日部落大汤沟盗窃麻核桃的事实,但野生麻核桃的经济价值具有一定特殊性,其主要用于保健、收藏等用途,而非一般食用用途,市场价格受其果型、个头、纹理等物理形态的影响,差异较大。鉴定人员在没有对所有核桃逐一鉴定的情况下就以均价一百元的价格给出鉴定价值,该价格鉴定存在疑问,故向北京市物品价格认证中心提请补充鉴定。北京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人认为,公安机关已将涉案的财物发还给被害人,无法再对实物进行鉴定,故此无法判断本次价格鉴定书是否合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经讨论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已将涉案的财物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已无法提供原物再对本案的财物进行鉴定,其鉴定的价值是否合理无法判断,因此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要证据不足,且客观上不能通过补充侦查查明,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对于本案,即有意见认为,对于特殊物品的价格鉴定,需要专业机构利用其科学知识、技术检验和先进的设备做出鉴定,而司法机关由于不具备特定的专业知识,在没有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加以否定。此外本案中所采用的价值是均价的最低值,遵循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因此鉴定结论应当予以采信。   不同的观点则认为,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种类中的一种,不能预设其证明力,只是鉴定人根据其专业知识出具的意见,不具有终局性,对于特殊物品的价格鉴定更需要比照相关的司法解释从程序及实体上进行严格审查。本案中由于鉴定程序存在瑕疵,且原物已发还无法进一步核实,因此该份价格鉴定结论无法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我们认为,这样的观点值得肯定。   一、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本案中,由于麻核桃尚未进入到流通领域中,因此不能直接参照一般市场价格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在该款随后的列举式规定中,流通领域的商品,生产领域的产品,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农副产品,进出口货物、物品,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外币,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等最终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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