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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太路改造北环~金盘岭隧道工程-白云区
沙太路改造(北环—金盘岭隧道)工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项目概况
(一)建设内容
沙太路改造(北环-金盘岭隧道)工程建设范围南起沙太路北环高速出入口,北至金盘岭隧道南端入口,全长约6公里,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道,其中北环至同河路段为双向6车道+2非机动车道,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同河路至同宝路段扩建为双向6车道,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改造后道路宽度为42米,主要改造内容包括路面修复加铺、道路扩建、慢性系统完善、排水管网改造、照明灯具更新、绿化升级、交通工程完善等。征用情况按照规划红线60米范围内开展征地工作,涉及我区同和街(沙太路南起同河路北至同宝路段)拟征收土地面积约为89.59亩,房屋征收面积约为11216.68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勘察定界报告为准)。
(二)用地规划用途:沙太路改造(北环-金盘岭隧道)工程用地。
(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
(四)该工程的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同和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沙太路改造(北环-金盘岭隧道)工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地产权证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相关房屋征收政策及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要求,对本次涉及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四、房屋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取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摇珠方式随机确定。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摇珠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珠时间和地点。公开摇珠时,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
(二)评估的时间节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五、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征收人按照经确定的确定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房屋评估价格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评估费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支付。
六、奖励与其他补偿
(一)非住宅工业、办公房屋
1.搬迁时限奖励
从本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6个月为签约搬迁期限。在签约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给予以下几种形式的搬迁时限奖励。
(1)房屋被征收人在本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4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全新评估价值金额给予15%奖励。
(2)房屋被征收人在本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5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全新评估价值金额给予10%奖励。
(3)房屋被征收人在本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6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全新评估价值金额给予5%奖励。
(4)房屋被征收人在本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6个月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移交房屋的,不给予奖励。
2.搬迁费补偿
搬迁费(含设备搬迁、安装、调试费用)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额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价给予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评估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合同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二)临时安置费
参考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七、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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