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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10024
名 稱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 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 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 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 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 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第 3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與救濟等資訊, 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該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 二 章 校園安全規劃 第 4 條 學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 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 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 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 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 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 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 第 5 條 學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 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 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第 三 章 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第 6 條 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 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第 7 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 校處理。 第 8 條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 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 四 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第 9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七款所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包括不同學校 間所發生者。 本法第二條第七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 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三、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第 10 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 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 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學校所屬 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件管轄機關)申請。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於行為人在兼任學校所為者,為該兼任學校。 第 11 條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 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依第三十條規 定處理。 第 12 條 第十條第二項之情形,事件管轄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 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依第三十條規定 處理。 第 13 條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 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及事件管轄 學校或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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