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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企业“平台制”模式交易费用逻辑分析
创意企业“平台制”模式交易费用逻辑分析 内容摘要:本文基于交易费用理论对现代企业常见的平台制模式、部门制和项目制组织运营模式进行比较研究,进而引入创意产业的价值链,试图解释平台制组织模式在创意企业中普遍使用的制度逻辑。本文以广州三家创意企业:金鹏科技、大业工业设计和漫友文化的案例为例,进一步证明了本文的基本观点。 关键词:创意企业 平台制 运作模式 交易费用 前言 1912年,德国经济思想家熊·彼德明确指出:现代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不是资本和劳动力,而是创新。约翰·霍金斯(Howkins)(2001)把创意产业界定为:“其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知识产权有四大类:专利、版权、商标和设计,知识产权法的每一形式都有庞大的工业与之相应,加在一起这四种工业就组成了创造性产业和创造性经济”。创意产业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从文化产业各部门中游离出来的(荣跃明,2004)。因此,创意产业具有三位一体性、横向跨越性、高附加值性、鲜明的知识产权性等特点(张京成、刘光宇,2007)。在文化产业的价值链连接中,它始终处于文化产业价值链的上游。另外,与传统产业进行比较的角度概括了创意产业具有创新性、渗透性、高增值力、高辐射力、高科技含量和高风险的特点(厉无畏,2008)。 由于创意产业高于文化产业而又服务、辐射于传统产业的特点,不难想象,创意企业的组织运营模式必然存在一些与传统产业企业不一样的独到之处,但是此种组织模式却仍受到企业所处的市场、竞争和产业环境的影响。目前,常见到不少创意企业构建了“平台式”的运作模式。探讨分析现有创意企业平台式组织模式的特点,并研究其选择和构建现有模式的原因,将有助于理解创意企业的发展与创意产业的某些特点。另外,现今创意企业常见的聚集效应使得企业模式对产业协作模式有着直接而深刻的影响,因此弄清了创意企业在组织模式等问题的特征与规律也有助于提升区域创意产业的竞争力。交易费用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也是分析特定制度下经济绩效的重要工具,并应用于多个经济管理领域。 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创意企业的平台制组织模式有什么样的制度逻辑。本文利用交易费用理论对现有企业常见的平台制模式、部门制和项目制组织运营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另外基于创意产业特点及产业过程的讨论,总结提炼出创意企业的基本业务过程,并讨论该业务过程中两个主要环节的交易费用情况。在此基础上,本文进而提出创意产业的价值链,并将价值链环节的长短纳入到业务过程的交易费用分析中,最终解释平台制组织模式在创意企业中普遍使用的制度逻辑。最后,文章通过对广州三家创意企业:金鹏科技、大业工业设计和漫友文化的案例比较,论证了本文的基本观点。 三种模式的交易特征比较 以直线职能结构和矩阵结构为代表的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决定了企业开展内部业务的组织运作模式主要为两种:部门制模式和项目制模式。部门制模式指企业内部业务主要按照各个部门进行分工,各个部门负责某一个环节或方面的任务。项目制则指企业的业务以项目为导向,虽然平时也有些部门划分,但企业业务将以项目为单位,在各个部门中抽调人员组成项目组,由项目组负责完成。平台制模式中,企业的业务是通过某种开放的、实时交流的信息或业务平台来进行组织和达成的。在一个平台中,汇集了多个部门、多个项目的信息,同时平台中还可以汇集企业多方相关方和合作伙伴的信息,阿里巴巴等网上商贸平台就是类似的运作模式。 为了方便交易费用理论的分析,本文将企业内部所有的管理活动都视作是一种交易行为,并从交易的视角分析这三种运作模式的特征。企业内部的各项活动都可以看作是围绕某些资产(生产在制品、企业内部管理信息、原料、知识等)的使用权的流转。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同的运作模式代表了不同的企业内部交易活动。一项交易活动必须要有交易的主体、交易的对象(资产的权利)、交易的规则以及交易的过程四个基本要素(Pi Lan,2011)。而不同的运作模式下交易的以上四个要素就会出现不同的特点。 部门制模式下,各个部门的任务都是相对独立的,每个部门内部的工作基本规范性相对明确和严格。交易主体是相对确定的,基本按照部门进行分化;交易的过程非常确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也相对明确,制度规范的刚性程度很高。因此,这种模式下交易对象的权利也被企业相应的制度所明确规定。 项目制下,企业内外部业务的交易活动与项目完全等同。项目制下的交易对象的产权界定具有一定的空间;交易与项目等同,每个项目都根据具体实际情况不同;企业内部的交易主体由于项目的相关性影响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项目之下内部交易的规则(包括工作标准等)并不仅仅受到企业制度的约束。 平台制下,产权交易频繁开展,交易主体双方或多方进行磋商的议价空间大:交易的产权本身价值是模糊的;交易的参与人远远多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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