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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法基本原则对行政权控制

浅析行政法基本原则对行政权控制   【摘 要】行政权作为一种强势的权力,如果过度膨胀将会威胁和损害个体利益,危害国家稳定。因而对行政权予以相应的规制是必须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行政法整体的规范和理念,其从亦各个角度表现了对行政权的调整和控制。   【关键词】行政权;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权力规制   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是保障国家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为确保行政权力既能充分发挥其功效,又不至于由于自身的过度膨胀而威胁和损害个体利益,因而对行政权力的形式予以规范和制约是必要的。然而,法律条文总是有滞后性等不可避免的不足之处,无法包罗万象地针对每一个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事件作出具体的规范。因而,需要一些体现法律基本精神和立法价值取向的法律基本原则,在法律尚未就具体行为作出规定的时候,发挥指导和规范作用,避免使行为处于失控状态或是权利丧失被保障的机制。行政法学大家杨建顺教授认为, “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起初所确立的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就足够了,其他的诸多原则更适合于作为某个特定领域的原则,或者作为两个基本原则的具体构成要素。”“如果说在二分法和三分法之间需要作出选择的话,那么,我宁愿选择三分法。不过,我所选择的三分法中的第三个基本原则并不是应急性原则,而应当是行政公开的原则。”[1]因此,依据杨建顺教授的理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公开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亦称‘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规范、符合法规范,不得与法规范相抵触。”[1]它是现代法制国家所普遍才行的行政法制中的根本原则之一,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对于合法性原则的理解,主要从以下几点考虑:   1.1关于“法”的范围问题   在中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必须遵守宪法、基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那么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应该包含在这里的“法”所指示的范围内呢?实际上,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已经将规章纳入了“法”的范围。而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从法律规范的多层级性着眼,应当将其纳入。当针对行政系统整体探讨依法行政问题时,所指向的“法”就只能限定在宪法和狭义的“法律”层面。   1.2合法性原则中的“法”应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   合法性原则中的“法”也应该包括程序法,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常容易被忽视。然而,行政行为合乎程序法要求,是保证行为程序公正无私的必然要求。实际上,现代行政程序法中已然存在许多制度设计旨在为保障行政主体正当、公平履行其职权。例如: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回避、职能分离以及做出对私人不利的决定时应当承担说明理由的责任等制度,为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提供了支撑。   1.3关于权责统一的要求   权责统一,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违法的行政活动将可能被撤销或者被宣布全部或部分无效。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违法的行政活动也可能被确认为有效,这在日本行政法上被称为“事实判决”。这种对违法行为的确认主要是考虑到撤销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影响,即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违法行政行为的效力将不会被撤销,只是相关的行政主体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1.4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应急性原则可以作为合法性原则的例外情况。即在某些紧急情况下行政主体采取的某些非法定行为将被视为有效。例如,在战争、自然灾害、流行病变等情况下,在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做出的一些法律未授权甚至是违背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也会被视为有效。这体现了合法性要求对公共利益的让步。但这种例外本身是通过法律授权来实现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也体现了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行政权力涉及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方方面面。如何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如何维护行政权的权威?如何使现代国家合理实现其统治机能?这些都不是能够放任行政权自行解决的问题。只有在法律的授权和规范下,明确行政权的权利范围、行使方式、违法责任承担等,使行政权能够在既有的框架下合理公正地发挥其作用。是权力就有无限膨胀的欲望。行政权作为一种权力,由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因而相对与行政主体而言,行政相对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果行政权再被滥用,那么将很可能侵害到个人的权利。因而,需要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加以某种制约。此时,合法性原则将行政行为制约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作用便体现出来了。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制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决定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合理性原则产生的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一定的控制作用,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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