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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改革

浅析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改革   【摘 要】为了更好地发挥采伐管理制度在保护森林资源、推进森林科学经营、促进林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对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本文就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改革途径谈几点粗浅意见。   【关键词】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改革   0.前言   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在林业建设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始终是林业工作的核心任务。森林采伐是林业生产的重要活动,人们经营利用森林,必然要涉及到森林采伐。但随着人们日益重视和加强生态建设,发挥林业的多种效能的呼声日益高涨,特别是森林可持续经营理念的提出,并已为社会可接受的前提下,森林采伐受到极大重视。为了更好地发挥采伐管理制度在保护森林资源、推进森林科学经营、促进林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对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本文就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改革谈几点粗浅意见。   1.森林采伐限额中存在的问题   1.1采伐限额编制依据不准确   科学而准确地编制采伐限额是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达到逐步增加森林面积及森林蓄积量的目的的首要保证,但从目前看采伐限额的编制本身就是不准确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功能无法实现。依据规定,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程序是,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的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森林年采伐限额指标进行汇总、平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调整一次。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基本依据基层单位在森林经营方案中提出的合理年伐量,因此,森林采伐量的准确性又是森林采伐限额准确性的前提。理论上说,各经营单位是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结果提出森林年采伐量及采伐限额的,但是,具体的经营单位首要的经营目标是发展地方经济及维持本单位的生存与发展,他们根本不愿意考虑其经营行为的生态效益,更倾向于通过多报采伐限额来获得经济效益,因此,他们制定并上报的采伐限额的科学性、准确性得不到保证。   1.2超限额采伐现象依然存在   森林采伐限额作为对森林和林木采伐限定的最大控制指标,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但现实的情况时,虽然每年都限定了采伐数额,但超限额采伐问题依然存在。超限额采伐单位数量虽然有所下降,但超证采伐问题还是比较普遍,无证采伐问题也仍然突出。   1.3执行力不从心   经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必须分解并分配到具体单位才能得到落实,但是要求采伐单位自觉地按照限额进行采伐是很难的,因此,除了由林业主管部门对限额采伐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之外,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凭证采伐制度。但是超限额发证、发人情证、关系证的情况依然存在。由于森林面积大,结构复杂,执行伐前设计审批、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规定有严格的技术要求,需要太多的人力物力,执行成本太高,基层林政部门几乎无法承受,因此,上述规定在基层实际上很难得到执行。   1.4处罚左右为难   对违反限额采伐制度的行为,森林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其中确定的处罚措施是明确而且严厉的,但是,很多超限额采伐行为是由地方政府与企业法人引起的,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超限额采伐行为也并非是简单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是为了清偿沉重的债务或者为了支付工人工资、维持企业的基本生存条件而被迫超限额采伐,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完全是为了公益事业被迫超限额采伐,对于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处理起来感到左右为难。   2.改革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合理途径   2.1合理采伐林木   采伐管理的关键在于根据生产量大于消耗量的原则,坚持越采越多、越采越好的方针,把着力点放在总采伐限额的宏观控制上。按林种进行采伐限额管理,完全符合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理念,符合科学发展观,体现与时俱进的思想。据此,应对商品林和公益林实行分类管理。商品林,尤其是人工商品林要放宽政策,让经营者自主经营和处置,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和林地生产力,政府重点在总采伐量的控制,同时要有确保必须在当前或次年完成更新的有效措施。对重点公益林从严控制,只准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禁止皆伐;对天然阔叶林的采伐要从严审批,因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的,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2取消木材生产计划   现行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规定,既有按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之分,又要执行人工林、天然林的商品材控制,还有木材生产计划。这些规定,在理论上虽然可行,但不符合客观实际。实际上,不论是商品材还是非商品材(自用材、烧材),均已消耗了资源。在总限额内,依法采伐的木材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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